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32 | 评论:1
基本事实
申请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分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处罚,仅对徐某某作出罚款处罚,有失公允,依法应予撤销。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徐的损失,并要求复议机构进行调解。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违法情节和后果相当,被申请人对双方作出不同轻重程序的处罚决定,明显有失公平。鉴于申请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赔偿徐的损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对案件双方进行说服并帮助其达成协议后,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进行了调解,最终被申请人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焦点案例分析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复议期间的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显失公平,符合上述要求,复议机关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在复议中对双方进行调解,必须从根源上解决申请人与徐某某之间的纠纷,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即殴打他人公安案件中,当事人有过错时的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权和公民权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有两种,即处罚违法者或调解案件。对于公民来说,他们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定职责,也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在违法行为不涉及社会公共权益,且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减少刑罚的适用,保护公民权利,尽可能采用调解解决方式,真正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申请人与徐某互有过错,且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明确表示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赔偿徐某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复议机关可以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后,双方不再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此后,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已经意识到作出处罚显失公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故被申请人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案件得到妥善处理。通过以上工作,复议机关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执法和社会效果。
办案经验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在中国被广泛使用,作为一种制度文化,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复议中能否适用调解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是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纠纷,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力。他们只能按照意志行事,使得复议机关在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发的纠纷时失去了调解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权,无法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终结了积弊已久的纠纷,为有效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全新有效的法律依据。
[/s2/]二。行政复议调解应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1)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
因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这里要强调自愿原则,即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进行调解。
(2)调解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案件根源解决后,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调解,最终促使被申请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既从根本上解决了申请人与徐某某之间的矛盾,又高效解决了行政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资料来源:全国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库
本文标签: 派出所为什么怕行政复议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备胎说法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