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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实用观点] 公安机关受理检举、控告、举报和自首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其房屋被故意损坏为

[实用观点]

公安机关受理检举、控告、举报和自首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其房屋被故意损坏为由向110报案。经调查,公安局认定该房屋系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拆除,误以为权利人自愿交付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损失,是由拆迁行为直接造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对拆迁行为进行救济,进行行政赔偿。

[案情摘要]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市公安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派出所怕行政复议吗(对报案、控告、举报答复结果不服,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2018年1月,温州市鲍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忠建设有限公司)对位于号的房屋(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温州市瓯海区XX街道XX村XX路232-234号。陈、陈锦冲认为“其合法拥有的涉案房屋被非法强拆,并向110举报,但公安机关未报警”,故向温州政务平台提交举报人合法房屋被强拆,110未报警的举报材料,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回复,称“指挥中心根据接警工作实际,对接警录音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警情处置无不妥,符合相关规定,信访人投诉不属于110受理范围。”陈和陈金冲不服,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22日,瓯海公安分局作出瓯公高欣〔2018〕23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2018年11月21日,当事人陈锦冲、陈反映,2018年1月16日,XXX街道共同街被强制拆迁,梧田街道未事先告知。根据涉法信访改革精神,不属于公安信访范围。我局已将您的来信来访转交梧田派出所核实,梧田派出所将与您沟通具体处理情况。”2018年11月28日,瓯海公安分局对陈、陈锦冲反映的房屋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并于次月18日出具了《被诉不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书》),认为陈锦冲于2018年1月16日向瓯海公安分局报案称瓯海区陈锦冲故意损坏财物,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公安机关拒绝依法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并于当日送达陈和陈锦冲。陈、陈金冲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通知书。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接案后次日受理,并于2019年3月12日以案情复杂、无法按时办结为由,批准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温州市公安局经过批复、核准、通知延长办案期限、出具草案等程序,于2019年4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国法秘函〔2005〕256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涉案房屋拆迁行为是鲍忠建筑公司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委托拆迁过程中,梧田街道办事处错误拆迁造成的,属于梧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陈、陈锦冲申请查处房屋拆迁,不属于瓯海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范围。瓯海公安局告诉他们不要立案查处,告诉他们没有错,所以做出了被起诉复议的决定维持。然而,瓯海公安局只将两个申请人之一的陈锦冲列为通报对象,而遗漏了陈李安平。鉴于陈、陈锦冲已由二人共同送达并签名,陈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应予更正。陈、陈锦冲如不服拆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陈、陈金冲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及复议决定。

另查明,梧田街道办事处(甲方)与鲍忠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城中村旧房拆迁合同》,约定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梧田街道老殿后村拆迁范围内的旧房进行拆迁。为确保拆除工程能够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地进行,双方签订以下合同。一、拆迁时间定于2017年8月29日开始,2017年12月31日结束。本合同期限内,每逾期一天,罚款1%,依次类推。...... "梧田街道办事处就鲍忠建筑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出具了《关于旧殿后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过程的说明》,认定涉案房屋是在梧田街道办事处委托拆迁过程中被拆除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房屋拆迁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社会危害性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处罚。”本案中,结合案中证据可以看出,鲍忠建筑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是受梧田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梧田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拆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处罚的规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涉案房屋的拆迁不属于治安管理案件,瓯海公安分局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第二,关于被告知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瓯海公安分局受理陈、陈锦冲故意损坏财物一案后,经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被起诉并无不当。陈、陈锦冲辩称,瓯海公安分局被起诉并被告知不予立案是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此外,瓯海公安告知,陈锦冲是唯一被指行为不当的人。鉴于被告的复议决定已经纠正了这一点,一审法院不再对其进行评估。

三、关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本案瓯海公安分局作出的知情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告知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诉讼和复议决定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陈、陈锦冲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陈、陈锦冲的诉讼请求。本案50元由陈、陈金冲负担。

陈和陈锦冲上告: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被强制拆迁时,其所在土地尚未启动征收程序。梧田街道办事处在未经合法征用的情况下拆除房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只认定拆迁是梧田街道办事处委托鲍忠建筑公司进行的,这显然掩盖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拆迁前应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梧田街道办事处非法拆除上诉人合法房屋应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瓯海公安局告知其不予查处,温州公安局复议维持,明显违法。而且该案本来是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审理的,现在一审法院却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拒绝处理上诉人所述事项,违反了“不能以同一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告知被告,重新考虑该决定。

二审法院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以其房屋被故意损坏为由,向110报案。被上诉人瓯海公安分局经查,认定该房屋系梧田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拆除,误以为权利人自愿交付空,属于行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损失,是由拆迁直接造成的,上诉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对拆迁进行救济,进行行政赔偿。现在上诉人也对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如果上诉人认为该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有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该工作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应给予治安处罚。因此,被上诉人瓯海公安分局作出了被诉通知书,明确表示不予处理和寻求救济的途径。该结果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经复议后予以维持,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陈锦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涉案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是否已被依法征收,不影响这一事实的认定;法院(2019)浙03终512号行政裁定书仅判决了上诉人对告知通知书的上诉权,未涉及对告知通知书的实体处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陈、陈锦冲认为告知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不合法,应予撤销,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派出所为什么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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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间游

    山间游

    2022-03-11 16:17:28    回复

    诉人(原审原告)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温州市鲍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忠建设有限公司)对位于号的房屋(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温州市瓯海区XX街道XX村XX路2

  • 白马扬沙

    白马扬沙

    2022-03-11 11:55:24    回复

    求,实际上是拒绝处理上诉人所述事项,违反了“不能以同一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告知被告,重新考虑该决定。二审法院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

  • 薄雾山林

    薄雾山林

    2022-03-11 10:36:05    回复

    18年1月26日作出回复,称“指挥中心根据接警工作实际,对接警录音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警情处置无不妥,符合相关规定,信访人投诉不属于110受理范围。”陈和陈金冲不服,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22日,瓯海公安分

  • 李盛曼亮

    李盛曼亮

    2022-03-11 09:57:16    回复

    哇/嚯/害/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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