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一品税悦第131期原创文章
请问:
我们作为房企A(一般纳税人)为施工单位B公司缴纳了水电费,水务局开具的发票是3%税率的发票。我们在向施工单位B公司回收水费时,给施工单位开具了9%税率的发票,无形中增加了6%的税点。我们也可以开3%的发票吗?因为我们的预付费水费是进出持平的,没有区别。如果不是,原因是什么?分割单可以用来核算B公司吗?如果不是,我该怎么做比较好?
结论:
不能按3%开发票,也不能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分析:
理由一:普通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税率3%纳税,所以基础水务公司一般选择简易征税,也就是可以给他们开具3%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单位因为不卖自己的自来水,所以是转售水。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自来水费增值税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扣除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向服务对象收取自来水费,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其他纳税人。当然,开房开企业不适用按3%开具发票的情况。
理由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拆单只有在不想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只能使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应税服务共同接受。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以本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采用分摊法的,企业将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的企业将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屋开发甲公司和建设单位乙公司是共同的水费,属于货物,不是应税服务,也不是非应税服务,所以我们不能分摊水费。
第三,租赁产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唯一承租人租用)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费用,如果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企业将使用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外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以使用房东提供的发票。
-由于房企A与施工单位B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行为,水费无法分摊。
看看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s2/】方案一:【/S2/】如果没有区别,是否可以考虑计费方式,由水务局直接发放给施工单位B公司?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销售额:
(一)收取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在水务局代收水费过程中,纳税人A公司代委托方(水务局)收款,委托方(水务局)以自己的名义(水务局)向建设单位B公司开具发票的,不需要计算销售额。
【/s2/】解决方案二:【/S2/】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代付条件,则应将货物转售。
如果以公允价格出售,公司会因为转卖行为而亏损。考虑一个讨价还价的行为。如公司使用水费10300元,可按3%的征收率折算成10000元的不含税价格,乘以9%的开票税率,以10900元向施工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
本文标签: 律师是以什么名义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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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农家傻子
2022-03-11 17:22:10 回复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以本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采用分摊法的,企业将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的企业将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房屋开发甲公司和建设单位乙公司是共同的
污界大佬
2022-03-11 15:46:23 回复
具发票的情况。理由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拆单只有在不想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只能使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应税服务共同接受。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1 18:08:45 回复
?结论:不能按3%开发票,也不能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分析:理由一:普通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税率3%纳税,所以基础水务公司一般选择简易征税,也就是可以给他们开具
摁着强吻你
2022-03-11 11:12:22 回复
存在租赁行为,水费无法分摊。看看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回答:【/s2/】方案一:【/S2/】如果没有区别,是否可以考虑计费方式,由水务局直接发放给施工单位B公司?财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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