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3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共分7编1260条,每一编都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整篇文章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的人民权利宣言”。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并选取重要条文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益~
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对第三方的权利和选择权
网友提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乙公司随后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就钢材的价格、数量、交货标准、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未按时交付钢材,B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将C公司泄露给A公司。甲公司能否依据钢材买卖合同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谈论作为规则的“佳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6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委托人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但是,第三人除非认识委托人,否则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但第三人不得变更所选择的相对人。
委托人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当不存在C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委托人是A公司而不订立合同的情形时,A公司可以依据钢材买卖合同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为委托人,乙公司为受托人,丙公司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钢材时,受托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披露了第三人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人甲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丙公司行使受托人乙公司的权利,也就是说, 委托人A公司代替受托人B公司成为合同主体,因此A公司可以基于钢材买卖合同。
法律条款解释
《民法典》第926条是关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因此委托人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但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一旦委托人行使这一权利,委托人将取代受托人成为合同的主体,受托人将退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如果委托人不愿意或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向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仍然是合同的主体,可以继续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如果第三方对委托代理关系不知情,委托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行使该权利:
首先,受托人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原因是第三人。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对委托人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受托人本人,委托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只能直接向受托人提出请求。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有其自身原因,就要衡量受托人自身因素是否是导致其不履行对委托人义务的主要原因。如果主要原因还是在第三方,委托人有权介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第二,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可以自由选择披露或不披露。如果不是,受托人会用行动表明他愿意对委托人负责。
第三个,没有特别的限制。基于委托人的介入不违背第三人的意愿和利益的推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委托人不会订立合同,则另当别论。
本文标签: 律师是以什么名义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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