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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全文:77种非法证据清单第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根据一个应当排除以下列非
简介: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等。
全文:
77种非法证据清单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根据一个
应当排除以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一)以殴打、非法使用戒具或者变相体罚等暴力方法违背意志作出的供述;(二)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手段违背本人意愿作出的供述,致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三)以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四)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使被告人供述,然后被告人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下作出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第一条,《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冷冻、饥饿、干燥、烘烤、疲劳讯问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三
对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司法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四
以殴打、非法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变相体罚等残忍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自己意志所作的供述。《严格排除规则》第二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
五
以暴力等威胁手段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本人意志所作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规则第三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
六
通过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规则第四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下反复作出的供述,应当同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我发现, 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并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翻供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翻供。 (2)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官、法官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严格排除条例第五条
八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取得的口供,但紧急情况下现场讯问除外。侦查机关未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六条。
九
依法对讯问全过程不录音、不录像而获得的供述。对于讯问过程中记录的案件,不得有讯问录音录像,或者有选择性记录、拼接、删除等情形。在讯问录音录像中,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六条。
10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讯问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是否有差异;有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因为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没有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没有对核查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录音录像进行选择性录音、剪辑、删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六条
12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陈述不能排除,应该排除。《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六条。
13
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
14
讯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熟悉聋哑手势的人,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
15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时,应当提供翻译人员,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
16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
17
讯问时间、讯问人员、记录人员、法定代理人等存在错误或者矛盾的。在讯问笔录中填写,无法更正或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
18
讯问人员未经其签字,未能作出更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
19
第一次讯问笔录未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且无法更正或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
第二类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根据
20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21
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规则》第六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条。
22
证人提供的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不能正确感知或者表达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3
证人的推测性、批判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为真实的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12条第3款
24
与证人面谈不是单独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13条。
25
证人没有证实书面证词。(没有证人核实并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的书面证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13条。
26
询问聋哑人时,应提供而未提供熟悉聋哑手势的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13条。
27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13条。
28
询问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无法补正或者无法合理说明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29
询问场所不符合规定,不能改正或者不能合理说明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30
讯问笔录不是为了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记录的,不能予以纠正或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31
讯问笔录反映同一讯问人员同时讯问不同证人,无法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32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不在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
33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不能确认其证言真实性的,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通知依法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不能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不能排除且没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种物证和书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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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附有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9条第1款
35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者证人的签名,或者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质量不明,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
36不能反映原物形状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和物证复制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3条
37
照片、录像、物证复制件、书证副本、复制件未标明与原件相同,没有复制时间,或者没有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3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8条第1款
38物证的照片、录像及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对制作过程、原件及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没有签名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
39书证被涂改或者其痕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8条第2款
40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将物证、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41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严格排除规定》第七条、《审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条。
第四种鉴定意见根据
四十二个
估价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估价事项超出估价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3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相关专业技能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
检验用材料和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品不一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6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7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8身份证明文件缺少签名或印章。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
四十九个
鉴定意见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无关。《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0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
51身份证明文件缺少签名或印章。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
五十二个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
54因没有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出具报告的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绝出庭作证的,相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
第五类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根据
55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合理说明或者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3条
五十六岁鉴定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57在识别之前,允许识别者看到待识别的物体。《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58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59被识别的物体未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体混合,或者用于识别的物体数量不符合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60该标识清楚地指示了标识符或者明显地怀疑是标识2。《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61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鉴定记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
62侦查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时明显不同,或者有其他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情形的,侦查实验记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
第六类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根据
63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64对制作、获取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方法有异议,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制作、获取的时间、地点、方法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合理的说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8条
65电子数据采集和提取程序存在以下缺陷,经更正或者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纳的;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不在密封状态下转移;
(2)笔录或清单上无调查人员或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者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未明示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和格式的;
(4)有其他缺陷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3条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一)被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
(二)有增删、修改等。,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
第七类合成根据
67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方或者我国与有关签订的双边条约明确限制材料使用范围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
六十八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1条
六十九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未加盖接受被告人自首、坦白、揭发的单位印章等。,或未经收件人签名,不得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
70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法院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7条
71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细斑、毛发等证据,未经指纹鉴定、DNA鉴定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鉴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七十二个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经鉴定或鉴定等方式鉴定的。,不得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73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
74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外,未经人民法院依职权通过庭外调查核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12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3条
75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三条
76控辩双方通过补充、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十四条
77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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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缩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预防错案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刑事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审判中心改革刍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刍议
6.严格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来源:刑事法律实践,反欺诈每日电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