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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部署,公安部大力推动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为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部署,公安部大力推动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提高立法质量,《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email protected]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小时收费,提供住宿所需物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为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等提供洗浴、足疗、按摩等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馆治安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计生、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业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安装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互联网服务,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有公安机构或者公安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来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工作证和与工作有关的居留证件,酒店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公安人员无因卖淫、赌博、吸毒、恐惧等被刑事处罚或强制脱离毒品的记录;

(七)除家庭式旅馆、饭店和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共用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和安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国人应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证和与工作相关的居留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标明房间号、服务台、视频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酒店内部平面图和酒店方位图。;

(六)安装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

(七)酒店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核查旅馆开业条件,并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旅馆变更经营地址,以及变更、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变更、扩建完成后五日内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布局设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决定,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备案;停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歇业或者停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在五日内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三章业务标准

第十一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治安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和安全防范负责。旅馆经营违反本条例的,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安全检查、财物保管、值班检查、情况报告、调查通报、法律培训、应急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立相应的保安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消防检查和巡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防火活动。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居民身份证件,逐一如实登记居民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入住和退房房间号、时间等。如果居民是外国人,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和出生日期信息。登记信息应通过酒店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至公安机关。

酒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酒店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的正常运行。因系统故障无法登记或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并在八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旅馆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住客的义务。

第十五条酒店应当建立访客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对住宿人员的财物设置保险箱、柜子、储藏室和保险柜,并制定专门的保管制度。对居民寄存的财物,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登记、收缴和交接制度。

酒店员工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归还,易腐物品除外。三个月内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的贵重物品,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遗失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七条酒店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天。

酒店不允许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酒店接待处、保安室、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员应当定期对酒店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下达的调查事项,酒店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住宿登记管理和治安防范知识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前台登记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酒店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住宿人员拒绝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境外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辨的;

(二)携带危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三)涉嫌犯罪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4)宾馆内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旅馆保安员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酒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安全、公共安全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利用旅馆从事卖淫、赌博、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明知违法犯罪分子在宾馆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信息、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个人证件不符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留宿他人,或者在已登记的房间内为他人提供住宿的,实际留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进入酒店;

(四)禁止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馆住宿时,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住宿。

第二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除旅客住宿和旅馆视频监控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居民的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除非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查处或者经居民同意。

酒店应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登记提供住宿人员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旅馆建立和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旅馆的治安、消防、网络安全、禁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三)依法及时查处旅馆内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组织指导酒店开展治安和住宿实名登记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前往旅馆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依法检查居民房间时,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女性居民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生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旅馆业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

检查记录可以电子方式记录,必要时辅以录音录像。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酒店。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文明、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居民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工作中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酒店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引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特种行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从事旅馆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在五日前告知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的,予以公告。

公安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业后旅馆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旅馆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旅馆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十五至三十天。

旅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照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特种行业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吊销的,三年内不受理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者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安干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居民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邢利涛[/s2/]

本文标签: 治安拘留有什么办法不用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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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南山鹤

    南山鹤

    2022-03-11 15:52:51    回复

    应严格保密。第三十条酒店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引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特种行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从事旅馆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设

  • 吃饭从不留名

    吃饭从不留名

    2022-03-11 17:51:48    回复

    保管并归还,易腐物品除外。三个月内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的贵重物品,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遗失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置。第十七条酒店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天。酒店不

  • 挡刀子

    挡刀子

    2022-03-11 13:53:31    回复

    安机关处置。第十七条酒店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天。酒店不允许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十八条酒店接待处、保安室

  • 国青枝元

    国青枝元

    2022-03-11 09:53:24    回复

    我也是

  • 诸葛仪珍康

    诸葛仪珍康

    2022-03-11 09:53:24    回复

    太棒了

  • 嵇朋琳勇

    嵇朋琳勇

    2022-03-11 09:53:24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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