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记者杜报道
【案例】
2017年8月10日,叶某某被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41041.1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同年11月27日移送青海省某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刑期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9日。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叶某某与服刑人员马某因琐事在监狱内发生口角,后相互拉扯。叶某某一拳打在马脸上。经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左鼻骨骨折、左上颌额部骨折为轻伤二级。
该案以监狱调查告终。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叶某某被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悔罪书”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配合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派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见证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程见证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在作证过程中,值班律师首先听取了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讯问,认为讯问程序合法,不存在胁迫、恐吓、利诱的情况。叶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和涉嫌罪名无异议,并真诚表示自愿悔罪,认罪,接受处罚。随后,公诉人通过视频对被害人马某(服刑人员)进行了审讯,马某表示自己也有过错,愿意谅解叶某某。最后,检察官告知叶某某,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6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叶某某自愿接受。对此,律师依法见证,并在律师辩护一栏写下了“叶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辩护意见。
通过律师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清晰的认识。他当场表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6个月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比较轻,完全接受。会吸取教训,不重犯,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做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
[解读]
本案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要求从轻处罚。因此,如何在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取得平衡,是本案量刑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参与见证了叶某某的认罪认罚程序,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执行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了以其罪罚犯罪嫌疑人,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在本案认罪认罚的证人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提出了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量刑多少等问题,并协助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轻伤,经鉴定未达到犯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伤(含一级、二级轻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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