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3
自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来,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分工,如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也掺杂了一些行政因素。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两类案件各自特点的比较谈一些看法。
首先,两类案件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行政案件反映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活动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的社会管理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法从事税收管理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等。根据法律,每个机关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它通过行政活动,纠正和惩罚各种违法行为,最终目的是依法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民事案件反映的是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每个社会成员都作为独立成员参与其中。法律规定了等价交换、等价有偿等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目的是维护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参与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受该机关行政管理和处罚(处理)的相对人。这里强调的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民事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双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行政诉讼需要行政执行机关的参与,但民事诉讼不一定如此。即使行政执行机关参与,也是作为民事主体出现的。
第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从两起纠纷的诉讼地位来看,无非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永远是行政机关。无论哪一种民事纠纷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都是原告,因原告的诉讼而被法院传唤的都是被告。
第四,两类案件引发的前提不同。行政案件能否被起诉和受理,关键在于前提条件是否满足,即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处罚(理由)。总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必要的。只要当事人对处罚(处理)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启动诉讼活动。民事纠纷能不能引起诉讼,要看双方有没有纠纷。只要双方有纠纷,起诉很方便。
第五,处理结果不同。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撤销或者履行判决。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理有据,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支持或者调解等决定。其重要特征是能够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作出决定。
(作者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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