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1
2021年9月13日上午10点15分,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某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在一起民事案件中,不服法院强制拍卖其财产,(对方)酒后持枪将律师薛打伤后逃逸。薛律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引发的枪击事件。
曾经有人问我,我做刑事律师危险吗?相比民事案件,我觉得我“相对安全”。毕竟民事案件真的很琐碎,这类案件最容易造成当事人走向极端。
民政大多是“要别人的钱”,那不就是要别人的“命”吗?还有婚姻案件。有一个案例,男方不离婚,女方起诉到法院。最后,她走了。男的直接在门口把女的头砍下来,在法院门口走来走去示威。
前段时间被当事人砍死的女律师也是民事案件,指控低,要求高。如果她想打赢所有的案子,按照现有的材料是不可能的,最后她砍掉了律师。
几年前,我身边的一个律师,她是个女律师。她在某地提起民事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叫了一些社会人士在法院门口等她出来。后来她发现情况不对,向法院说明了情况。她打车直接开到法院门口接她。她在法警的护送下上了车,然后打车回家。因为跨省的情况,打车费三千多。
其实作为律师,客户选择我们的时候,我们也要选择过滤。在我的职业生涯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如意的案子”,所以我会从一开始就隔离风险,拒绝接受这类案子。
律师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职业。没必要为了一个案子毁了自己的一生。在某些情况下,无论多少律师费都不能接受。
当然,有些突发情况是不能遇到的,所以这种情况在每个行业都有可能发生,属于概率事件。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现在我在思考,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风险?不外乎以下几类人员。
第一,刑事律师的风险直接来自于刑事诉讼中的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办案人员,两者是相对对立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立案指控,律师必须就行为人是否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但是,法律赋予律师与本身的公权力“相对立”的天然权利,无非是让只是普通公民的律师天然处于危险之中。
虽然一直在倡导保障律师执业,但侦查检察机关的约束机制还不够完善,加上媒体在鼓吹公权力就是“权威”的环境下,律师和检察官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司法实践中,律师被相关司法机关随意追究刑事责任是正常的。当然,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没有尽到辩护义务,没有依法进行辩护,但也不排除一些机关在滥用职权。
其次,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风险。有些案件是有受害人的,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家属本身对当事人有很大的敌意。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的处罚比较轻或者不能妥善处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期待”,那么他们就会把这种情绪转移到律师身上。
第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律师执业造成一定的风险。因为他们不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很低,尤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他们会有两种心态,把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但又不完全信任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急于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律师有对案件保密的义务,那么这两种状态就会有明显的冲突。他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案件信息,可能会成为收买证人的线索,成为威胁证人的依据。因为家属不懂法律,要求律师给他们提供卷宗。而且在电话交谈沟通时,他们可能会录音,所以有些话本身就是模棱两可的,这样的话将来可能会成为追求律师的犯罪证据。
第四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人员就不用多说了。在实践中,有一些生动的案例,如庄莉的案件和其他律师被自己的客户告上法庭。这种案件应该给我们的刑事律师一个警示。虽然我们在为他们辩护,但他们并不完全信任辩护律师。
第五类,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实践中,大多数律师会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因为言词证据,本身就有不稳定因素。此时,当证人面对不同的调查人员,在不同的情况下,他的状态和语言描述可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甚至有时,律师做的调查笔录与法庭上的证词相反。这其中也有很多原因,比如伪证,人情偏见,外界压力,利益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信息,然后想通过律师纠正。那么,律师在将修改后的证词交给司法机关时,如果后期证人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责任就会归于律师,这种情况也很常见。所以在我的实践中,我一般建议司法机关取证。
第六类是大众。由于社会人员对法律认识不深,对律师行业不了解,很多人留在律师界为坏人说话,扭曲和妖魔化律师形象。比如一个律师被枪杀,有网友评论说:“我见过一个律师在法庭上故意否认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缺乏做人的基本素质,还被辱骂。我不喜欢律师,但我就是不满意。律师擅长玩文字游戏。读了几年书,玩到别人都在身边了,却不懂……”。事实上,公众对一个案件的认识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如果信息不对等,那么我们掌握的信息就会有误差,对犯罪分子的仇恨,对法治的不满。那么公众就会利用媒体来“攻击”律师。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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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怪咖小青年
2022-03-11 11:30:51 回复
对等。司法实践中,律师被相关司法机关随意追究刑事责任是正常的。当然,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没有尽到辩护义务,没有依法进行辩护,但也不排除一些机关在滥用职权。其次,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风险。有些案件是有受害人的,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家属本身对当事人有很大的敌意。从实践的角度来
少年的秋天
2022-03-11 11:22:52 回复
受害人的,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家属本身对当事人有很大的敌意。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的处罚比较轻或者不能妥善处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期待”,那么他们就会把这种情绪转移到律师身上。第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某些情况
凶
2022-03-11 16:35:48 回复
律师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实践中,大多数律师会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因为言词证据,本身就有不稳定因素。此时,当证人面对不同的调查人员,在不同的情况下,他的状态和语言描述可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甚至有时,律师做的调查笔
拉风男人
2022-03-11 10:23:22 回复
件,我觉得我“相对安全”。毕竟民事案件真的很琐碎,这类案件最容易造成当事人走向极端。民政大多是“要别人的钱”,那不就是要别人的“命”吗?还有婚姻案件。有一个案例,男方不离婚,女方起诉到法院。最后,她走了。男的直接在门口把女的头砍下来,在法院门口走来走去示威。前段时间被当事人砍死的女
三生石旁遇到你
2022-03-11 18:58:01 回复
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律师有对案件保密的义务,那么这两种状态就会有明显的冲突。他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案件信息,可能会成为收买证人的线索,成为威胁证人的依据。因为家属不懂法律,要求律师给他们提供卷宗。而且在电话交谈沟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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