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3
封面新闻记者宋啸
四川渠县男子杨,编造律师、工作人员身份,声称自己人脉深厚,诈骗成都某汽车公司女老板上百万元。这个骗局是如何展开的?
3月22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杨某上诉请求,维持青白江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杨某违法所得182万元。
同时,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件的细节:杨从一开始就编造他是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冒充开发银行工作人员、法院院长,从而取得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女老板的信任,以40多万元购买宝马车,与女老板恋爱并婚内生子,骗取其200余万元。
男子虚构律师身份
骗成都两对夫妻百万元
根据判决书,杨系四川省渠县人,1987年出生。被害人刘某、石某分别是成都某贸易公司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夫妻关系。
一次偶然的机会,石某和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某,并要求杨某为自己的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从此,骗局开始一步步展开。
2016年5月至2017年底,杨编造律师、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声称自己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可以为成都某贸易公司、刘某与石某经营的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个人打官司、办事等工作。,并多次骗取两人支付给他们的“律师费”共计78.5万余元,烟酒等财物。
杨第一次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幌子,代理石某所涉民间借贷二审上诉案。2016年6月7日,石某签字并支付杨代理费5万元。
杨某还承诺可在一个月内办理刘某名下某物流公司不动产登记变更事宜,骗取刘某支付律师费共计29.5万元。
杨某以处理刘某、史某公司车辆买卖纠纷、其名下国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为由,骗取律师代理费10万余元,并以疏通关系、搞接待、公关为借口,在被害人公司收受烟酒等物品。
自称认识法院副院长
伪造判决书让当事人“离婚”
在此过程中,杨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石某借款50万元。对于这笔借款,杨辩称不是个人借款,是律师事务所的账户。
然而,记者在成都中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律所否认杨某是该所律师,理由是其出具的借条与该律所无关,该所并未委托杨某借款。该借据不能被认为是杨代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它只是应一个朋友的要求张贴的。”
另外,为了让你的身份看起来更真实。杨某自称认识成都中院某院长,以院长需要借钱周转为由,以借钱为名骗取石某30万元。后杨某伪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第10461号民事判决书,致使石某误以为已与丈夫刘某离婚,并与杨某生育一女。
判决书中提到,杨在与刘、史某夫妻交往过程中,明知二人感情不合。杨本人也是有夫之妇。在与前妻杨结婚期间,与石某相恋,并以各种借口向石某索要财物。
例如,2016年8月22日,杨称其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如果他想为公司工作,那可能不安全。他让石某帮他买了一辆价值41万余元的宝马车。这辆车注册在杨的名下,后来转到了的名下。
此外,杨某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数十万元支付“律师费”或在石某住院期间。这些费用,在杨后来的陈述中,认为一方面是给新生儿买护理用品,一方面是正常的律师费用。因此,杨及辩护人认为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部分费用。
欺诈和伪造文件罪
他在一审中被判处12年监禁
就在杨的骗局一步步展开的时候,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青白江区看守所。
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3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3刑初字第336号判决,一审判决后,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受理此案,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律师、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相应的人脉资源,伪造证件并隐瞒已婚事实,以律师费、贷款、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82万元,赔偿被害人,并没收在案扣押的两部手机。
2021年2月26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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