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刑事裁定书上获悉,达州渠县一男子冒充律师和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法院文书,骗钱骗色,与女老板生孩子,诈骗200多万,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了解,这名男子,大专学历,目前30岁。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月,被害人刘某、石某(夫妻关系)认识了自称是律师的杨某。杨说,他人脉很广,在开发银行工作,是四川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受害人将其公司及个人诉讼交由杨处理。杨某在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明知被害人石某与刘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石某相恋,并以各种借口向被害人石某索要财物。
2016年8月22日,杨某称其驾驶的车辆有问题,以公司不安全为由,要求石某帮其购买一辆价值41万余元的宝马车。2016年9月4日,石某建行转账5万元给被告;同月26日,石某以“杨律师费用”的名义签字转账支付杨18.5万元;2017年6月11日至次月12日,被害人石某住院期间,杨持石某的工商银行卡,该卡共支出20余万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石某以“yyyyg”为名,向微信转账共计38.3万元,收到1.06万元;石某转给名为“杨”的微信,共计338500元,收到32213.14元。
此外,被告人杨某自称认识成都中院某院长,以院长需要借款周转为由,骗取石某30万元。后杨通过伪造民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第10461号民事判决书,引导被害人石某认为其已与丈夫刘某离婚,并与其生育一女。
记者了解到,杨某还自称通过虚构自己律师、工作人员的身份,建立牢固的个人关系,以解决诉讼、为被害人刘某、石某经营的公司和个人办事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支付给他的“律师费”共计78.5万余元、烟酒等财物。他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害人石某借款,骗取被害人50万元,并让其合伙人伪造一份由刘签字的“借款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无关”的声明,提交给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律师、开发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人脉关系广,伪造机关公文,隐瞒已婚事实,以律师费、贷款、谈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刘共计2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杨某制作虚假法律文书,其共犯仍按照杨某的要求为杨某伪造机关印章制作虚假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机关公文罪。其同案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此外,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杨与石某微信转账部分,因两人相互往来,不排除双方共同生活,该笔转账不计入诈骗金额;至于石某住院期间的银行卡支出部分,因杨某辩称其为新生儿购买物品,该说法合理,不能完全排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计入诈骗数额。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同犯伪造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2万元,赔偿被害人;并没收在案扣押的两部手机;将没收的所有其他物品归还给物主。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提出原审判决,未采纳其辩护,导致认定事实有误。他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等上诉理由。成都中院二审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予以确认。成都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布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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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07:23 回复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2万元,赔偿被害人;并没收在案扣押的两部手机;将没收的所有其他物品归还给物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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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36:09 回复
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律师、开发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人脉关系广,伪造机关公文,隐瞒已婚事实,以律师费、贷款、谈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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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57:09 回复
出部分,因杨某辩称其为新生儿购买物品,该说法合理,不能完全排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计入诈骗数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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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35:47 回复
目的,编造律师、开发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人脉关系广,伪造机关公文,隐瞒已婚事实,以律师费、贷款、谈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刘共计2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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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20:13 回复
。他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等上诉理由。成都中院二审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予以确认。成都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布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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