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浦东法院
一.区域司
法院:陆家嘴街、潍坊街、塘桥街、杨静街、华牧街(罗山路以西)。
金桥法院:金桥镇金阳街、湖东街、浦兴街、曹璐镇、金桥出口加工区、华牧街(罗山路以东)。
外高桥法院:高桥镇、高东镇、高航镇、外高桥保税区。
川沙法院:川沙镇、张江镇、合庆镇、唐镇、张江高科技园区。
六个法庭:南码头街、周家渡街、上冈街、东明街和林三镇。
惠南法院:惠南镇、朱樵镇、宣桥镇、老港镇、大团镇,原南汇地区电信合同纠纷,交警部门处理的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第五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浦法院:北蔡镇、康桥镇、周浦镇、航头镇、新场镇、六灶镇,以及交警部门处理的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汇新城法院:芦潮港镇、书院镇、泥城镇、万象镇、申港街道,以及交警部门处理的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章”、“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二、受案范围
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本院受理本辖区第一审刑事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本辖区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且双方住所地在上海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的民商事案件;3)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行政案件:本院受理本辖区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下列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可以排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案件;2)、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联合诉讼、群体诉讼案件;(三)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省的重大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7月1日起集中审理原由闵行、黄浦、崇明、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受理该领域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我院受理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5.未成年人案件:本院受理本辖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和本辖区及奉贤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
1)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2)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半数以上的刑事案件。
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
5)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2)民事案件
1)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要指校园损害赔偿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人身自由纠纷和一般人格权纠纷;
2)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如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抚养权纠纷、探视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
3)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
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申请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和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3)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特殊程序案件:我院依法受理的特殊程序案件。
以及申诉和申请再审: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2.我院审判委员会发现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例:1。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的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依照有关法律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我院受理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3.上级委派,外省市法院委托。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信息来源:上海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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