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78 | 评论:2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对贷款机构能否向借款人收费进行公开分析,以提高人们识别不正当、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监发〔2020〕1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为小微企业融资,银行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贷款支持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搭售担保、保险等产品或者服务。他们要坚持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的理念,自己解决经营成本和费用问题,形成诚信意识,树立平等观念,既要想到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损害,又要转移自己(或相关方)的风险。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决定是否购买保障和保险。不得强行买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担保和保险,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误导手段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没有错。但是,为A服务,让B买单,值得商榷。谎称服务B,其实就是服务A,结果让B付钱就是诈骗。为A服务,强迫B付钱,就是强盗。助贷机构通过隐瞒事实或者作出虚假约定强行搭售担保和保险,构成欺诈的,应当退还担保费和保险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欺诈金融消费者,按照金融消费者“一退三赔”的要求。如果借款人明确拒绝扣款,担保、保险等助贷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和优势地位,强行从借款人银行卡中扣划上述款项,类似于抢劫;如果中间有“软暴力”因素,涉黑涉恶应该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
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何某某(借款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助贷机构)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互联网法院民初(2019)粤0192第457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助贷公司本身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许可证,不能直接从事发放网贷的业务,不存在贷款风险。然而,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贷款援助公司履行了除出资和贷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所有客户的原始电子数据都存储在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发出扣款指令,控制资金流向,直接吸引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催收起诉,甚至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良贷款担保,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还可以变相转移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这种模式突破了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实际上属于借放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不仅严重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直接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放和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出借人不能突破经营范围和法律界限,变相从事出借业务。
总之,贷款机构真正的服务对象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实际上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借款人仅在已支付的本金和合理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机构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与合作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协商解决,不能转嫁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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