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2
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具体原因如下。
1.一审法院审查证据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根据《证据》第九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原审笔录明确显示(第2页)被告上诉人提供的涉案合同仅为合同,不清楚该合同是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尚不清楚,但一审法院确认了本案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2.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对格式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涉案借款合同属于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应对利息等与上诉人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本案中,涉案借款合同的签字只有被上诉人盖章,没有经办人签字,直接表明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合同中利率等与上诉人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作出的第一次判决没有有效合同作为依据,导致逾期本金数额认定错误,费率计算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计算费率,或仅按照消费金融公司同期(2019年8月20日前)贷款利率或消费金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计算,不会上浮。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审法院完全不予理会。本案借款属于消费贷款,被上诉人属于经营者,上诉人属于金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被上诉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上诉人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盖产品风险等欺诈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选项】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上诉人的意愿,由上诉人自行选择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行买卖产品或服务,不得违背上诉人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以误导手段诱导上诉人购买其他产品。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直接导致以下事实:
经营者向消费者隐瞒真相;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上述两个事实中有一个是欺诈,直接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合同可以撤销或者无效。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及时说明的义务,利息等与上诉人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依法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4.原审关于律师费的判决,也就是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律师费用的所谓约定在涉案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完全违背公平,是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属于无效条款。一审法院根据无效条款作出判决,说明适用法律错误。
通常付费的律师,但合同中有规定,公平合理,可以遵守合同。比如根据合同,消费金融公司的律师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的律师由消费金融公司支付。本协议公平合理,可以按照合同履行。
但“借款人主张合同不成立、依法被撤销或无效,因消费欺诈主张先行退款和第三次赔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消费金融公司承担”的对等约定在哪里?
涉案的整个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互惠约定。
由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约定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代言的律师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属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权利、规避消费金融公司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应予无效。
注:本文基于具体案例、李大鹤律师建议、部分辩论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件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申诉、申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模仿模仿者风险自担。
本文标签: 银行贷款律师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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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傻傻的骗子
2022-03-11 20:16:10 回复
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根据《证据》第九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撒狗粮了
2022-03-11 12:46:44 回复
不清楚该合同是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尚不清楚,但一审法院确认了本案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对格式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涉案借款合同属于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
上氼
2022-03-11 11:38:29 回复
消费金融公司承担”的对等约定在哪里?涉案的整个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互惠约定。由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约定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代言的律师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属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权利、规避消费金融公司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应予无效。注
人无恙
2022-03-11 12:00:34 回复
的整个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互惠约定。由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约定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代言的律师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属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权利、规避消费金融公司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应予无效。注:本文基于具体案例、李大鹤律师建议、部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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