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9 | 评论:1
Q
借款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请求是否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A :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以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已经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 且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 但借款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仍能得到支持?
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应计入贷款年利率上限的计算中。相反,律师费、诉讼费是实现债权的支出,应当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诉讼费已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其他费用”中,不应再予以支持。
在这方面,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该条是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存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在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时,以平衡的方式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借款人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从实务角度来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在性质上,上述费用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与利率实质相同,单独约定只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司法解释限制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保障标准。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
其次,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有很大不同,不应列为“其他费用”。
最后,诉讼费用不一定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判决纠纷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如果纠纷是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发生的,由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计入“其他费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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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发
编辑:徐洲
审核:司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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