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6 | 评论:3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24直第1827号
失信者照片:
债权人:吴超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江硫铁矿宿舍
身份证号码:3426221974 * * * 5657
申请时间:2021年4月13日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监制: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告吴超欠原告赵20000元,被告吴超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5000元,原告赵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原告赵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被告吴超将欠款返还至原告赵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如被告吴超若在任何一期内未按上述期限付款,被告吴超还应另行支付原告赵的逾期利息(未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的剩余欠款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赵有权申请法院从被告吴超逾期之日起连同剩余欠款及利息一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双方同意本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电话: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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