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案例介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21)皖0124直第1361号
失信者照片:
债权人:郑小红
地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前川中路77号1号楼1004室
身份证号码:3426221965 * * * 0440
申请时间:2021年4月1日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监制: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郑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彭建霞偿还所欠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与本金一并清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31元,由被告郑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电话: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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