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2
法律危机本质上是道德危机。
最近,一个知名律师为富商辩护的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甚至一些法学学生都很困惑:律师本应尽力为当事人辩护,这难道不是法治的初衷吗?这有什么问题吗?
要解释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人们对法治的基本共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有两层含义:已经制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每个人都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简而言之,它通常被良好的法律所遵守和管理。所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善的,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有义务弘扬而不是消灭法律的善。
问题是,这个世界上有善良吗?善良是客观事实还是人类的主观臆断?如果是后者,那么是否追求善,完全看个人看法。到最后,善良只是掩盖邪恶的遮羞布。
正义和善良比辩论技巧更重要
古希腊圣人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如果把这里的“人”理解为“人”,当然表达了人类中心主义,但如果把“人”理解为“个体”,则表达了唯我论。正是这种唯我论导致了真理的主观化和相对化。
目前,人们普遍将律师制度追溯到古希腊。当时的律师深受智者派的影响,强调辩论的技巧而非正义本身。柏拉图曾经尖锐地批评当时的辩护者,认为他们颠倒黑白,改变观念,自作聪明。他曾在《对话录》中描述过这类人的行为:
-那只公狗不是他孩子的父亲吗?
-当然是了。
-那只公狗不是你的吗?
当然,是我的。
——既然是你和你爸爸的,那么这只公狗就是你爸爸,你们就是那些小狗的兄弟。
这显然是一个逻辑混乱的论断。在柏拉图看来,律师必须服从客户的诉求,按照客户的意图行事,无异于客户的奴隶。他说:“律师总是很忙,似乎总有某种力量把他赶走...他是一个奴隶。在主人面前,他的奴隶同伴们争论不休。......于是,律师变得犀利狡猾;他学会了取悦主人,见机行事;他心胸狭隘,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他就变得不正常和扭曲。”
据说普罗泰戈拉亲自教授辩论技巧。有一天,他招收了一个名叫Euathlus的学生,Protagora和这个学生签了合同,教他如何在法庭上获胜。合同:入学时交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在法院胜诉时再交另一半学费。然而,奥蒂莱斯在完成学业后拒绝出庭为他人接案,普罗塔戈拉决定起诉他。普罗塔戈拉的如意算盘是,如果奥蒂尔斯胜诉,他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学费;如果Otiles败诉,他必须根据法院的判决支付学费。总之,奥的斯无论输赢,都要交另一半的学费。但是奥蒂斯从他的老师那里学到了所有的技能。他的回复是:如果他胜诉,法院自然会判他免交学费;如果他输了,按照合同他就不用交学费了。
显然,这种辩论技巧完全忽略了法律想要追求的善。
事实上,正是由于善与善的主观化和相对性,律师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事人的工具,唯一目的就是在法庭上获胜。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权益
美国法学院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笑话: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情不自禁地大喊:“这不公平!”但教授冷冷地回答:“想学司法,就去神学院吧!”目前很多律师以专业的思维抛开了正义和善良。在他们看来,律师职业的目的是为客户的最大利益服务。至于光明正大的公平正义善良之类的大话,不过是谎言罢了。
这样的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想而知。事实上,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律师的形象是比较糟糕的。比如《格列佛英国游记》,在这部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中,作者认为当时的英国律师还是一如既往的糟糕。“这群人从小就学会了诡辩,而且口若悬河。只要客户给的钱多,就不惜颠倒黑白。”“律师一直在为骗子辩护,早已不习惯追求正义。”“这个群体有一套特殊的行话,正常人根本听不懂。大多数法律条款都是用这一套俚语写成的。他们还不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彻底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但是,专业的思考并不是放弃追求善与正义的借口。今天,许多专业人士认为自己是专业人士,但在历史上,只有三种工作可以成为专业人士:法律、医疗和牧师。“职业”一词来源于拉丁语“toprofess faith”,意为“宣誓”或“公开宣布”,其原意是进行宗教宣誓,而“职业”一词的原意是一个人在加入宗教团体时所做的宣誓。随着法律和医疗职业逐渐摆脱宗教团体的性质,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不进行宗教宣誓的从业者和律师,他们需要郑重声明愿意献身于自己所选择职业的理想。正如《律师的首要职责——信仰与法律工作》一书中所说:“即将成为律师的人必须公开宣布,他们愿意用自己的法律技能来促进正义。”
这也是律师在任职时有宣誓程序的原因。每位律师在宣誓书中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注意,律师维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全部”权益,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律师当然可以为“坏人”辩护,而且辩护必须防止无辜者受到冤枉。人类无法轻易分辨谁有罪谁无辜。如果只有那些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大量无辜的人就会被冤枉。为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辩护,正是为了不让无辜的人白白被调查。人类的司法制度是不完善的,再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度也可能误伤无辜。所以,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质证和质疑,否则必然导致司法的独断专行、腐败无能。这就是为什么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律师兴旺,法治繁荣,反之亦然。
其次,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和司法机关属于法律职业。在普通法体系中,律师甚至属于法院的官员。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律师最严厉的批评,这个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防卫不仅是为了保护无辜的公民,也是为了确保正义。但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正当利益。
王振华案律师的两个“错误”
显然,律师不应该违反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在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中,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涉及隐私,在庭外公开案件内容,尤其是受害人受到伤害或猥亵的具体过程是非常不合适的,这显然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意见也明确指出: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可能推断其身份信息的信息以及与性犯罪有关的细节予以保密。
此外,在王振华的猥亵儿童案中,用受害者的性特征证据为被告开脱显然是错误的。
据受害者的律师介绍,王振华的律师认为女孩的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他们认为这个女孩以前有过性行为,这与王振华无关。上述借口非常不恰当,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案件可否检验处女膜的批复》明确指出:“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犯罪的依据,检验结果往往弊大于利。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遵循上述通知。”1984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将受害妇女的作风分为好坏。凡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作为知名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与性侵罪无关。为被告人脱罪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告诉人们,正义本身不仅值得追求,而且结果往往也是可取的。一项合适的技能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还会带来伴随的收益。就像医生要追求技术娴熟的医生年轻化一样,这种追求也能带来良好的声誉和可观的收入,这并不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一个医生只追求名利,可以为了名利放弃对医疗职业本身的追求,那么这个医生就不再是医生,他就放弃了医术这个具体的技能。同样,律师的辩护也是一门绝活,每一个案件都要追求正义。如果律师只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追求名利最大化,那么律师的辩护就不再是一种应有的技能。
如果一个律师不再相信法律应该追求公平正义,他迟早会厌倦自己的职业。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安东尼·克伦曼说:法律职业的危机“本质上是一场道德危机。是律师越来越怀疑职业生活能满足自己人生价值的结果。律师的物质财富掩盖了他们的精神贫困,后者是从根本上摧毁律师职业自豪感的精神危机”。
本文标签: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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