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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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构建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和稳定,立法机关通过民法典系统地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建立。它规定的核心价值观围绕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指导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这部民法典中把家庭和婚姻结合起来,意义重大。《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是其重要内容,这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从而拥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接下来,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
第一,婚姻家庭受保护。
这是民法典中的一项新原则。婚姻受保护,这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保护。”在民法典中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就是宪法原则的体现。说到这个原理,可能有人会觉得是大空原理,其实不是。比如说给大家说一句话,事实婚姻?有人听过,有人没听过。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结婚证就同居了。这段婚姻受法律保护吗?这个要看时间节点。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结婚证,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当时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共同生活时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如达到结婚年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然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事实婚姻从此成为历史。凡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新的基本原则。
第二,婚姻自由。
说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首先说一下婚姻的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放任自流,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开就离开。相反,他必须根据法律处理婚姻事务。众所周知,自由不是绝对的。虽然两个人领证结婚,但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是婚姻大事,涉及两个家庭,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婚姻自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对婚姻真实,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和程序(如依法登记领结婚证,如一些地方习俗认为只要举行结婚仪式,就是合法夫妻,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从条件和程序上限制结婚,是为了使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朝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方向发展。
同样,离婚的自由也是同样的道理。一方面,夫妻双方有权决定并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另一方面,离婚和结婚一样,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提出离婚是一种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我们知道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离婚的两种不同的程序,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会解除,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包括共同财产和债务的清算(涉及他人利益)等。,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这些程序既保障了离婚自由,又约束了男女双方行使离婚自由。
废除包办婚姻是实现婚姻自由的重要前提。
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说一下假离婚的一个现象。夫妻为了规避一些政策,获得一些利益。双方同意假离婚,然后复婚。这其实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一种方式。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虚假,更不用说这很可能会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享受某种利益,网上听说我离婚过几次甚至几十次,完全把婚姻当儿戏,这是非常不好的价值观体现。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假离婚是真离婚,但可能会带来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其实跟你分享一下我的经验,法律其实是活的,不是干的。通过之前的婚姻法修改,基本可以看出当时是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婚姻自由原则最终是由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自由民主观念的不断完善而确定的。我国最早的婚姻法1950年的第一条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不顾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自由...禁止重婚和纳妾。童养媳是禁止的。禁止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贞节牌坊等等。为什么禁止和废除?就是因为当时社会普遍存在婚姻不自由的现象,现在明确禁止。后来在1980年到2001年进行了修改,婚姻自由原则一直被列为非常重要的原则,直到现行民法典的婚姻一章。
第三,一夫一妻制
在中国,直到1950年才真正废除纳妾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但是,严格来说,在中国,以前不是一夫多妻,而是一夫多妻。什么意思,大老婆只有一个,其他都是小老婆。这种安排是为了防止因为子女太多,财产继承分散,导致子女被分作嫔妃。这就涉及到继承制度,我们会在下一个主题中详细介绍。
即使在今天,国外,比如很多原始部落的一些地方,仍然是一夫多妻制。这里有很多原因,比如社会历史发展,男女经济地位不同,分工不同等等。在其他,也允许娶几个媳妇,但最多不超过四个。这是一些关于涉外婚姻的信息。简单说一下。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资料。
一夫多妻制
第四,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原则,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这也不是口号,而是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男女地位平等,包括家庭地位平等、社会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平等、权利机会平等、责任义务平等、结果利益平等。更具体地说,就是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举例:比如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这是夫妻平等的具体表现。
男女同工同酬。
当然,男女平等不等于平均主义。比如全职家庭成员牺牲自己的就业机会,全心全意经营家庭,让对方安心工作。两个人从经营家庭的贡献是一样的。如果不幸的是,两个人想要离婚,那么法律会做出调整。除了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经济补偿的规定,因为全职家庭成员付出了很多机会成本,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
当然,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男女继承权的问题,在中国大多数人的传统观念里,女孩子都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不属于这个家。同样,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在家庭内部分割遗产,女孩的继承权基本被忽略,继承权只能通过法律规定来实现。这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尤其是在农村。
了解了民法典指导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之后,我们来总结一下。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编纂基本上完全保留了以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还增加了婚姻家庭受保护的原则。同时还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道德要求。之所以分析上述基本原则,是因为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制度中应该有道德约束。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基本原则显然具有填补漏洞、提供价值衡量依据的功能,因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滞后的。当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新问题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做出价值判断,才能合理解决。比如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将一些重要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自愿,就是有效赠与,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利于良好家风的树立和家庭文明的建设。因此,法院通过违反这一原则进行判决,也是一种正确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所以上面的原则就是我们想把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观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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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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