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3
北京,2007年3月2日——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生效。
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网购商品与商家图片不符,申请退货被商家拒绝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司法解释结合了网购中的痛点和痼疾,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网购中的商品通常是通过图片或视频来展示的,尤其是通过观看直播购物。消费者有时容易冲动消费。基于网络购物的这一特点,法律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司法解释明确,因消费者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检验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在开箱验货时,也要确保商品完好无损。
第二,明确即使签收了商品,也不代表商品质量合格。实际操作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打开进行详细检查,也没有时间进行试用。但网络消费合同的部分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签收货物视为承认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是明确奖品、赠品、兑换等问题,规范网络推广。网购时,往往会附带一些礼品和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或者更低的价格换来的。这些都是商家的一种推广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奖品、赠品、兑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不应以奖品和礼品是免费提供的或商品是可兑换的为由要求免税。
第四,明确经营者的赔偿承诺应当遵守,解决乱承诺、不兑现承诺的问题。实践中,商家有时会做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如“假一赔十”,也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产生影响。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假冒伪劣产品,商家拒绝履行承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