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国庆假期,大大小小的商家竞相喊话,门前“温馨提示”屡见不鲜,其中“道道”更是真假难辨。“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游乐园、宾馆、饭店、健身房等场所随处可见的“温馨”标语,看似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安全,但温馨的背后,却隐藏着“霸王条款”。(10月4日宁波新闻网)
“温馨提醒”的温馨假象,源于消费者的“误解”。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传统商家交易文化影响的情况下,商品售后不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表面上看,这种“提醒”符合规则,没什么好质疑的。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交易双方都讲究权益平等,权责对等是基本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已经与商家形成事实合同,单方面“不退款”或“以我的解释为准”,恰恰规避了商家的履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不代表商家会自觉遵守。对于这些小范围传播的“温馨提醒”,不像媒体上的公开广告,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较小。给霸权条款披上“温暖”的外衣,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受损后总觉得“理亏”,被商家“先入为主”的心理陷阱所困。
“温馨提醒”变身霸王条款,直指当前市场监管的“盲点”。依法加强对商业广告合同的前置审查,主要涉及公开要约的内容和形式。而对于“温馨提示”这类小规模的广告合同,市场监管部门的预审存在空漏洞,使得商业企业的霸王条款“有机可乘”、“有容身之地”。
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温馨提示”会立刻“变脸”,成为商家“理直气壮”拒绝的依据。披着“温馨提示”外衣的“霸王条款”,应在第一时间依法拔除、去除,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责任在相关职能部门。因为他们有专业知识的优势,也有强大的执法维权手段。
当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自我识别能力,及时帮助其识别“温馨提醒”中的违法条款,并依法举报寻求帮助。但是面对相对强势的商家,作用和效果往往非常有限。毕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与维权的利益并不相称。
只有禁止发布违法“温馨提示”,严惩执行“霸权条款”的商家,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自律,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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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商家不退款触犯了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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