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4 | 评论:1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借贷的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严惩从事非法借贷活动的黑恶势力。
●近年来,民间高息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对于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此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几乎所有涉恶、涉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都有高利贷。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姜伟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意见》明确了非法借贷的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严惩黑恶势力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意见》,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猖獗已久的高利贷被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充分体现了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态度的转变。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高利贷是指利息高于正常水平的贷款。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一般认为利率超过年息24%(后来调整为年息36%),就是高利贷。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只要借款人没有索要超过上述年利率的部分,法院基本都会支持。
20世纪90年代,我国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成为当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之一。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公民以高利贷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法律性质的请示》作出批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获取高额非法收入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放贷。
不久后,武汉好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涂汉江引发舆论关注。
2002年6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涂汉江“涉嫌纠集黑势力高息放贷,造成人员伤亡”。9月13日,涂汉江“债务清理小组”7名员工被武汉市公安局以“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为由逮捕。
10天后,涂汉江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银行职员胡敏也因涉案被捕。
有关资料显示,在涂汉江和胡敏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多次改变了他们的涉嫌罪名。2002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以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涂汉江、胡敏,但未能获得检方批准。随后,涂汉江涉嫌的罪名变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003年6月16日,在武汉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中,涂汉江涉嫌的罪名变成了非法经营罪。
2004年2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涂汉江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胡敏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法院判决书显示,1998年至2002年,涂汉江、胡敏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各种名义共同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907万元,并按月息2.5%、逾期月息9%收取利息。他们赚取的利息收入共计114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后了解到,武汉市公安局曾就涂汉江的定性行为逐级请示。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为,涂汉江和胡敏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4年6月15日,武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改判涂汉江有期徒刑三年。胡敏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三年。
刑事立法指向的东西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有四种: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认为,刑法在明确列举非法经营垄断商品、买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同时,还设置了一个总括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意在维护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该条款应指向其他侵犯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但是,各地法院对哪些是“规定”的理解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金融业务,因此贷款业务属于“规定”。
2011年四川泸州何友仁案,法院审理查明,何友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月息2%至20%的高息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600多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刑法中的“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时,要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此后,中国出现了一批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由地方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案件的批复。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不宜以何伟光、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定罪处罚。
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点第(四)项中明确提出,“高息放贷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高利贷,如饮鸩止渴诱发许多刑事犯罪
近年来,民间高息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负面影响也日益明显。如果企业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链断裂,将濒临破产,无异于饮鸩止渴。此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几乎所有涉恶、涉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都有高利贷。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打击非法借贷、讨债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门阐述,将其列为与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软暴力”等犯罪并列的地位。
根据《意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息借贷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息借贷行为。也就是以年利率36%以上放贷,无论是以利率的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或者以提前收取斩首利息的形式,总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放贷。(二)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有规律,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此外,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当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拥有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单位拥有1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虽不符合前述标准,但达到前述金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因违法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违法放贷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72%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意见》规定,有组织的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看来,“高息放贷为了获取资金来源或从事放贷业务,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息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由于上下游犯罪或者高利贷的目的行为,或者高利贷的手段行为与高利贷有牵连,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意见明确规定一罪数罚,即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数罪中,按照法定刑最重的罪进行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该单位是否包含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存在争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公群认为,从《意见》的表述来看,民间组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为业务,但超出业务范围的,应当是取得金融牌照,但虽经监管部门批准,仍超业务范围经营的组织。
“因为中国的金融牌照和监管部门类型多,相应机构的金融业务类型也多。如典当行、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仓储机构等等。一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以超过36%的年利率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放贷,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胡公群说。
在采访过程中,很多人都很注意意见的追溯性。有专家认为,原则上《意见》发布前的高利借贷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此前并没有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行政禁止标准,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对年利率24%以下的借贷行为予以保护,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通知明确,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认定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公布前,没有司法解释认定高利贷违法。(记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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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浓雾
2022-03-11 18:13:38 回复
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打击非法借贷、讨债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门阐述,将其列为与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软暴力”等犯罪并列的地位。根据《意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息借贷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息借
夏日奇遇
2022-03-11 17:16:52 回复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案件的批复。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不宜以何伟光、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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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58:21 回复
贷公司、第三方支付、仓储机构等等。一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以超过36%的年利率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放贷,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胡公群说。在采访过程中,很多人都很注
吃了理想
2022-03-11 15:3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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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0: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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