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1
来源:央视财经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范围调整。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
01最高法: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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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要素。条例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是根据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的4倍确定,取代了原条例中“二线三区以24%和36%为基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之前的24%和36%大幅下降。
何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是恢复经济、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02民间借贷逾期利率不得高于司法保护的上限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间借贷,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相关企业采取银行贷款高息转贷,企业向职工集资后转贷牟利的情况,新规明确将此视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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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贷。
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就定义为高利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严禁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小荣:私人个人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含浮动)。超过上述标准应界定为高利贷借贷行为。
何小荣介绍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此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03最高法: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借贷”行为
新规规范“职业借贷”行为。新规明确,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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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出借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即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对此,新规明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小荣: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第十四条第三项“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最高法表示,要严格限制高息转贷行为,即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向高息贷款,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向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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