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1
■作者:方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即符合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体到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成为案件当事人,还需要具体分析。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程序。因此,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顾名思义,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公共权力,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的主体。与此相对应的是私权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是一个普遍的难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起案件中,我们遇到了谁是合格被告的问题。当事人是当地村民。上世纪90年代,村委会组织设计建造了涉案商铺和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经营。2019年,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当事人商铺、房屋影响河道泄洪为由,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明确限期通知书》,称其拆除涉案商铺、房屋。
然后,当事人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被告应诉,称自己不是法定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领导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区办公室,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区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
此外,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谁设置障碍、谁清楚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制清除。”因此,涉案被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遵循“谁诉讼、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在这种情况下,防汛抗旱组织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授权的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授权组织法》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清理通知书》。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当地防汛抗旱组织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因此,被告主张自己不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法律主体是行政诉讼中当然的诉讼主体,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在具体情况下,要注意区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界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而对行政诉讼的主体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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