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1.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安某某、兰某某诉深圳市水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第12号]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企业退休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付某某等人诉连云港开发区华苑市政园林工程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第3号]
案例要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退休职工,在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工作并接受管理的,该职工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主体,应当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义务。
3.公司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员工构成工伤正在进行工伤认定,却不考虑支付其工伤待遇——邹某某诉孙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3号)
案件要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时,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登记、认定,但未考虑工伤登记、认定后的利益,致使工伤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没有工伤等级鉴定结果。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不影响权利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信威电气解散清算时,虽未对权利人的工伤等级进行认定,但孙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在明知权利人受到伤害并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也应当将权利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在内。
4.原单位破产职工由新单位接收,新单位承担原单位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淮阴罐头饮料厂诉赵某某原单位职工因被原单位破产职工接收不能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48号]
案例要点:员工原单位破产,资产和员工以“资本转移”的方式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是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劳动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新单位接收原单位资产和职工后,应承担职工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5.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嘉禾县落埠庵煤矿与雷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112号]
案例要旨: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造成的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政确认。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不能非法剥夺。享受工伤待遇并不一定以行政程序中的工伤认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虽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但不能剥夺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待遇。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因工伤导致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盛通劳务公司诉奎冠电子公司(分担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3号]
案例要点:被派遣员工未依法缴纳社保,因工伤造成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补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索赔,索赔比例应根据双方责任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考虑到用人单位是被派遣员工的实际劳动者,是被派遣员工劳动的主要受益人,其负有保障被派遣员工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7.承办人与订购人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由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蒋某某诉淮安金三角公司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6号)
案件要点: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承包人与聘用人人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当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推定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成立——黄某某诉永荣煤炭公司案(民审字2011第20号)
案例要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组织开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职业病诊断只有在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在工伤保险纠纷中,用人单位未组织脱产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妨碍举证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妨碍举证责任,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成立。
9.如果用人单位有书面缔约行为的表象,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在故意,劳动者有找人代签的可能,可以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马某某诉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件编号:2010年第24号]
案例要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利用单位书面劳动合同未当面签订的漏洞,找他人代为签订合同,造成合同已经签订的假象,然后伺机以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为由起诉双倍工资。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双倍工资责任的规定,应以大局为重进行目的解释。如果用人单位有书面承包行为的表象,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在故意,劳动者有找人代签的可能,可以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责任的适用。
10.职工再次受到工伤,应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常山县狮子口塘底青蓉采石场与童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6日第6版]
案件要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职工虽有旧伤,但用人单位不能再次根据伤情解除责任,职工应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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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别钓我了
2022-03-11 11:26:58 回复
解散清算时,虽未对权利人的工伤等级进行认定,但孙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在明知权利人受到伤害并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也应当将权利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在内。4
清凉一夏
2022-03-11 19:31:34 回复
0号)案例要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组织开展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职业病诊断只有在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在工伤保险纠纷中,用人单位未组织脱产职业健康
酒巷清风
2022-03-11 11:24:28 回复
将权利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在内。4.原单位破产职工由新单位接收,新单位承担原单位职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淮阴罐头饮料厂诉赵某某原单位职工因被原单位破产职工接收不能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48号] 案例要点:员工原单位破产,资产和员工以“资本转移”的方式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
芦苇风
2022-03-11 12:17:22 回复
动者有找人代签的可能,可以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马某某诉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件编号:2010年第24号] 案例要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利用单位书面劳动合同未当面签订的漏洞,
林鹿
2022-03-11 16:30:52 回复
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常山县狮子口塘底青蓉采石场与童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6日第6版] 案件要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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