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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三)三。从主观方面的特殊性考虑抗辩要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从主观上看,职务侵占罪体现为明知是单位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在刑事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三)

三。从主观方面的特殊性考虑抗辩要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从主观上看,职务侵占罪体现为明知是单位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或者改变犯罪性质的从轻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发〔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都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认定。但是,职务侵占罪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诈骗和盗窃。实践中,一般采用“做假账、平账”的规则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做假账、平账”一般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不做假账”、“不正当账”往往被认定为挪用资金或不作为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认定。如职务侵占罪无罪一案(2018)苏0991、刑初字第102号。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是双龙集团的销售人员,其向该公司收取部分货款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代理。他虽然没有及时向单位上交款项,但也没有隐瞒、扣压。他在辞职时提出了双方结算的意愿,双方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也证实了王强事后及时通知单位他代收货款的事实。王强是否有权占有,以及应当占有多少涉案款项,本质上是双龙集团与其销售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认定王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王法官无罪。

四、从行为手段的特殊性考虑防卫要点。

职务侵占的行为特征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的手段形式主要有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涉及两个争议:一是什么是合法占有,什么是非法占有,这是区分的难点;二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有牵连。

首先,从合法占有上寻找辩护点。通常常见的抗辩点是单位知情,可以考虑申请单位知情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抗辩,当然也要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比如对于公司的销售经理,奖金费用要凭发票报销,公司也允许假发票。出于其他目的,公司指控销售经理通过虚假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司财产。是合法还是非法?

其次,从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考虑辩护要点,是一罪还是数罪。直接挪用更好理解,财产截留直接拿走;但使用盗窃手段,如撬锁破坏财物,使用欺诈手段,如虚开发票、签订阴阳合同等。,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虚开发票犯罪、伪造公司印章等。牵连犯(涉及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和想象竞合犯都是从一个重罪开始判断的。法律上是否有特别规定适用于共同犯罪,或者是单独犯罪?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职务侵占是报警还是去法院起诉(「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三))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本文标签: 被职务侵占罪起诉后调解后还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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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酒翁烹月色

    酒翁烹月色

    2022-03-11 11:31:24    回复

    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或者改变犯罪性质的从轻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发〔2000〕8号

  • 安稳随性人

    安稳随性人

    2022-03-11 13:20:15    回复

    018)苏0991、刑初字第102号。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是双龙集团的销售人员,其向该公司收取部分货款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代理。他虽然没有及时向单位上交款项,但也没有隐瞒、扣压。他在辞职时提出了

  • 星星沉睡了

    星星沉睡了

    2022-03-11 16:24:19    回复

    ?关于作者: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

  • 姬蓝妹苛

    姬蓝妹苛

    2022-03-11 07:51:49    回复

    看你了

  • 扶岚进河

    扶岚进河

    2022-03-11 07:51:49    回复

    别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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