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晚报新安安徽网大湾讯长丰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用于个人挥霍。4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仙记者从起诉书中获悉,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合肥市长丰县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逮捕。2021年2月8日,检方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某物业服务中心从事楼宇管理工作,2017年4月在该物业服务中心园区担任客服部副主任,负责合肥市某小区住宅及街道商业物业费等应收费用的收取。2017年,陈某某收受该公司一张空白色收据,加盖其管理的公司印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该商铺业主的物业服务费、预付电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共计266470元。陈某某收取的费用未及时上缴公司财务,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晚报新安安徽网大仙讯记者
编辑:彭羚
本文标签: 被职务侵占罪起诉后调解后还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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