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很多人从电影里听过“洗钱”这个词,所以有一种误解,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远,与普通人无关,但实际上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合谋贩卖毒品牟利。4月12日至5月24日,三人先后11次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总重量约6克。为掩饰、隐瞒收入来源和性质,费某于5月8日起立即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某,并删除了相关微信收款、转账记录。当花到一定金额后,通过微信“小额多划”让程某某还回来。据统计,费某先后4次向程某转移、藏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明知上述钱款为费某贩毒所得,仍予以接收并为其保管,并按照费某的要求,分块周转。程某某误以为自己没有参与贩毒,只是帮助费某暂时保管毒资,不会触犯法律。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费某批准逮捕。
费某掩饰、隐瞒贩毒所得为何构成洗钱?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中关于洗钱的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行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和所产生的所得的来源、性质,将其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移资金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上述案例中,费收受毒资后,为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保管毒资,“少量款项”转回毒资,属于“自行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XI)》实施后,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构成洗钱罪。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毒所得的毒资,提供资金账户进行保管和转移,也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警告罪犯:
2021年3月1日后,司法机关不仅要追究毒品犯罪等7种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来源、性质行为的刑事责任,使犯罪所得无处藏身。切记不要为了贪图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微信官方账号杨雯,微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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