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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介绍]一、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某南(男,1972年3月29日,广东五华人)伙同黄某明、黄某仁、黄某祥、刘某发、刘某平、顾某波、邹、何(均已判刑)等人,于1991年7月4日、6日,先后四次在五华县龙村

[案例介绍]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南(男,1972年3月29日,广东五华人)伙同黄某明、黄某仁、黄某祥、刘某发、刘某平、顾某波、邹、何(均已判刑)等人,于1991年7月4日、6日,先后四次在五华县龙村镇龙村尾聚众闹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嫌寻衅滋事。2006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12月14日移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被告人黄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第二,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点在于黄某南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实质焦点在于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是否属于强制措施之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是强制措施,本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为逮捕包括两个相关的法律程序,即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和公安机关实施逮捕,当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除非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抓捕归案,无法执行逮捕。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种意见认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本案中,只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而没有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拘役、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逮捕”这个词有双重词性,既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名词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动词则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当认为“强制措施”中的“逮捕”包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它是名词;当认为“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时,它就是一个动词。笔者认为,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名词。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属于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旧刑法的立法理念和上下条来看,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批准逮捕。旧刑法和新刑法一脉相承。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规定,政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新刑法(1997年修订)发展了旧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八条)新刑法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追诉时效逃避处罚,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两者的相似之处是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抓后逃跑,还会犯另一个罪:脱逃罪,数罪并罚。(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原罪或者原判刑罚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第316条。因此,由此可见,旧刑法中的“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第二,从威慑力来看,犯罪分子在批准逮捕后处于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围之中,其强制力和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根据逮捕的条件,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明了犯罪分子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罪犯有义务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即使犯罪分子在逃,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通缉或追捕等措施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可见,批准逮捕具有很强的强制力,目的是打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美梦。

第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批准逮捕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当然会助长犯罪。《最新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科》[1]指出:“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致使司法机关无法行使追诉权。对此,如果仍然坚持追诉期限的限制,势必使司法机关在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说明犯罪分子藐视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不限制追诉期限,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的尊严。”现实中,有些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却仍然心存侥幸,逃避惩罚。旧刑法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目的是有效打击犯罪和逃避处罚的行为。如果对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嚣张气焰;另一种是公安司法机关追逃的积极性会被劝阻,旧刑法时期的案件大部分不再处理。

第四,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对被逮捕的罪犯适用时效制度,显然不公平,同一案件的被定罪罪犯,将受到惩罚。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同案被告人,有的同案被告人被逮捕后会立即被逮捕,有的同案被告人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被逮捕,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锒铛入狱。但个别同案被告人在逃,若干年后被追回来。如果此时对他们适用时效制度,将很难对经过法律审判的同案被告人表现出法律上的公平。


[案例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告人虽已被逮捕,但一直在逃,未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本罪最高刑为七年)。如果是10年以上,距离追诉时效已过15年,所以法院最终终止了本案的审理。

[相关规定]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拘役、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逮捕”这个词有双重词性,既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名词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动词则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当认为“强制措施”中的“逮捕”包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它是名词;当认为“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时,它就是一个动词。笔者认为,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名词。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属于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旧刑法的立法理念和上下条来看,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批准逮捕。旧刑法和新刑法一脉相承。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规定,政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新刑法(1997年修订)发展了旧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八条)新刑法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追诉时效逃避处罚,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两者的相似之处是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抓后逃跑,还会犯另一个罪:脱逃罪,数罪并罚。(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原罪或者原判刑罚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第316条。因此,由此可见,旧刑法中的“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第二,从威慑力来看,犯罪分子在批准逮捕后处于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围之中,其强制力和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根据逮捕的条件,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明了犯罪分子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罪犯有义务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即使犯罪分子在逃,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通缉或追捕等措施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可见,批准逮捕具有很强的强制力,目的是打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美梦。

第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批准逮捕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当然会助长犯罪。《最新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科》[1]指出:“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致使司法机关无法行使追诉权。对此,如果仍然坚持追诉期限的限制,势必使司法机关在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说明犯罪分子藐视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不限制追诉期限,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的尊严。”现实中,有些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却仍然心存侥幸,逃避惩罚。旧刑法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目的是有效打击犯罪和逃避处罚的行为。如果对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嚣张气焰;另一种是公安司法机关追逃的积极性会被劝阻,旧刑法时期的案件大部分不再处理。

逮捕到起诉期限(批捕在逃犯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四,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对被逮捕的罪犯适用时效制度,显然不公平,同一案件的被定罪罪犯,将受到惩罚。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同案被告人,有的同案被告人被逮捕后会立即被逮捕,有的同案被告人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被逮捕,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锒铛入狱。但个别同案被告人在逃,若干年后被追回来。如果此时对他们适用时效制度,将很难对经过法律审判的同案被告人表现出法律上的公平。

本文标签: 逮捕8个月了什么时候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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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人间风雪客

    人间风雪客

    2022-03-11 13:19:13    回复

    法抓捕归案,无法执行逮捕。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种意见

  • 刀锋冷

    刀锋冷

    2022-03-11 16:10:37    回复

    措施,因此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拘役、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逮捕”这个词有双重词性,既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名词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动词则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当

  • 智商不在服务区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1 19:24:39    回复

    义务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即使犯罪分子在逃,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通缉或追捕等措施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可见,批准逮捕具有很强的强制力,目的是打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美梦。第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 黎明微光

    黎明微光

    2022-03-11 18:28:25    回复

    的逮捕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动词则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当认为“强制措施”中的“逮捕”包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它是名词;当认为“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时,它就是一个动词。笔者认为,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 别钓我了

    别钓我了

    2022-03-11 19:00:09    回复

    。笔者认为,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名词。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属于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从旧刑法的立法理念和上下条来看,采取

  • 卓罡武雅

    卓罡武雅

    2022-03-11 07:47:45    回复

    还能这样?

  • 邵厚欢薇

    邵厚欢薇

    2022-03-11 07:47:45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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