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0 | 评论:2
【判决要点】1。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将原告骗取的资金转移或套现或用于购买房产,用于其配偶及子女学杂费等日常开支。,直到事发之日仍拒绝归还。这一事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这一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基于合同诈骗产生的侵权债务为其配偶及其丈夫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2.被告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一方对外侵权的债务。但由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骗取的财物已用于家庭开支,其配偶及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故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第72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杨树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一峰。
再审申请人杨树志因与被申请人罗一峰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钟跃民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
杨淑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她请求再审。理由:(1)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案由。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而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以刑事合同诈骗罪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继续将共同行为认定为合同行为是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淑芝提供证据证明罗一峰实际出资1225.765万元。原审放弃了杨树志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等客观证据,以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涉及的出资额人民币24951元、300元作为判决依据。(3)根据“新证据制度”,另案生效的刑事判决所涉及的既判事实,应当限定在“基本事实”即实质事实的范围内。谭母出资部分的刑事犯罪基本事实不是合伙法律关系下的基本事实,对合伙法律关系下的民事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杨树志不是另一生效刑事判决的犯罪主体,林桂标单方供述属于未经确认的涉及案外人的孤立证言,不属于另一生效刑事判决既判力的实质事实范围,故在民事法律关系框架下对杨树志不具有约束力;(4)原审判决错误继承了另一生效刑事判决中关于谭木钱属于罗一峰个人财产而非合伙财产的结论,杨树志被林桂标供述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错误;(5)原审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债务抵销的规定。罗一峰对檀香的出资不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内,且财产损失的计算以檀香在合伙关系下的出资为准,故侵权之债与杨树之主张的合伙之债应一并审理,可以相互抵销。
罗一峰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1)认定本案原因是适当的。根据生效的(2017)粤刑初字第569号判决书,林桂标与罗一峰合作经营期间,将低价收购的老檀香冒充高价值的印度小叶紫檀,骗取罗一峰支付给他的24951元、300元。罗一峰以因被林桂标合同诈骗而遭受物质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林桂标配偶杨树志返还罗一峰钱款2255.13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可见,罗一峰以侵权为由对本案提起诉讼,原审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
(2)杨树志是否应对罗一峰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数额。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具体而言,本案中,林桂标将骗取的资金转移或套现或用于购买房产,用于林桂标、杨淑芝在香港的日常开销及子女学杂费等。,但在事发当天之前拒绝归还。这一事实已被生效刑事法院确认,证明林桂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这一事实,原审证明林桂标基于合同诈骗所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林桂标与杨树志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2.本案为涉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由于林桂标、杨淑芝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林桂标应赔偿罗一峰的损失是否属于林桂标与杨淑芝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罗一峰二审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香港《已婚人士条例》第182章第9条,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原属于林桂标对外侵权债务。但由于生效的(2017)粤刑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林桂标骗取的财物已用于家庭开支,杨淑芝及其家人从该行为中享有利益,故夫妻双方。据此,原审认定该侵权债务应属于林桂标与杨淑芝的共同债务,杨淑芝应对该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中,林桂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编造低价购买的老檀香作为高价值印度小叶紫檀的事实,骗取罗一峰支付给他24951300元。这一事实已经得到(2017)粤刑初字第569号的确认,杨树志在申请再审中辩称,300元现金中有4982元无法辨认,350元中有7611元属于装修款而非檀香投资款。但该说法与林桂标本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不符,不足以推翻前述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官确认的事实。
(3)杨树志主张的合伙债务是否应当一并审理。林桂标低价购买的老檀香充当高价值的印度小叶紫檀。对罗一峰的合同诈骗是侵权债务,而杨树志主张的是林桂标与罗一峰之间基于合同合伙的合同债务。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没有合审,没有错。
综上,杨树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杨淑芝的再审申请。
孙祥庄法官
冯文生法官
刘少阳法官
2021年11月29日
本文标签: 以诈骗罪起诉不受理民事案由应定义为什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孙云晓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寡妇缘
2022-03-11 11:01:41 回复
述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错误;(5)原审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债务抵销的规定。罗一峰对檀香的出资不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内,且财产损失的计算以檀香在合伙关
人无恙
2022-03-11 11:02:42 回复
刑事法院确认,证明林桂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这一事实,原审证明林桂标基于合同诈骗所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林桂标与杨树志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2.本案为涉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
海鸥逐风
2022-03-11 08:24:12 回复
审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林桂标配偶杨树志返还罗一峰钱款2255.13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可见,罗一峰以侵权为由对本案提起诉讼,原审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2)杨树志是否应对罗一峰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数额。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