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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基本情况被告人黄宇,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2012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宇否认犯罪,辩称她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宇,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2012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宇否认犯罪,辩称她想用被害人给的钱买车时,发现金额不够买车,于是准备把钱还给被害人,但说不行,所以还款失败。辩护人提出,黄宇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还钱的行为,故黄宇无罪。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通过父亲认识了黄宇。同年10月至2001年8月,黄宇以能够在南航长春机场为杨超办理员工及滞留旅客运输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处骗取人民币73.5万元。后来,杨超向黄宇借了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宇要求杨超从他家拿走剩余的66.5万元,但杨超拒绝接受,因为它只有本金。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宇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黄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伟说,案发前多次主动提出还钱给杨超,他有能力还钱,不还钱的责任在杨超;没有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杨超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有瑕疵。辩护人提出,黄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犯罪,刑罚应该是10年以上的监禁。鉴于黄宇案发前积极退赔赃款的意愿,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赔。犯罪后将诈骗钱财全部返还被害人,积极消除和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不存在再犯的危险。他可以被判缓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朱超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黄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黄宇在案发前有积极退赔赃款的意愿,案发后将被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积极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他可以被判缓刑。据此,同意长春中院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裁决如下:

一、不予核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春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

2.撤销长春中院(2013)长春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春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3.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明确: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道瀛海小区做墙体保温。认识被告人黄宇的父亲后,通过父亲认识了黄宇。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黄宇以能够在南航长春机场为杨超办理接送员工和滞留旅客的车辆操作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骗取73.5万元。之后,杨超向黄宇借了7万元,黄宇要求杨超于2012年2月3日从她家取钱。杨超来到了黄宇的家。当听说黄宇只支付本金66.5万元时,杨超不服。2012年2月15日,杨超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2012年2月21日,黄宇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宇占有被害人购车款65万元,但从未要求黄宇返还该款项,黄宇要求将购车款中的66.5万元返还。由于杨超拒绝接受,黄玉才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杨超,这说明黄玉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证据证明,案发前,黄宇主动向杨超提出还款要求,且黄宇同期能够还款,条件是杨超尚未发现其被骗或向黄宇索要钱款。因此,黄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黄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宇无罪。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

三。判决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宇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现有证据证明黄宇出轨。他虽然有偿还的意愿,但是怕罪。事实上,还款行为发生在公安立案之后,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中证据证明黄宇虚构了可以购买廉价考斯特汽车的事实,并以购买的考斯特汽车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借给杨超,实际占用杨超人民币66.5万元。但案发前,黄宇多次向杨超和杨超母亲要求还款,均被拒绝,且黄宇银行账户余额70余万元,有能力还款。因此,黄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且在主观上表现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民事判决是否影响诈骗成立(《刑事审判参考》:欺骗行为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认定为诈骗)

在民事诈骗中,行为人还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对方的财物,例如,编造虚假理由,占有财物后找理由违约等等。但民事诈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纠纷性质,不属于诈骗犯罪。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必然对应。不能从持有客观存在的事实直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个行为是民事诈骗还是诈骗犯罪,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实施了诈骗,只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赖账,且确有偿还的意思,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例就是陌生人的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知道罪犯的姓名和地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取被害人财物,就天天跑路,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这类案件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不会有争议。但是,在熟人之间,需要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

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s2/】第一,要看行为人有没有逃避还钱还物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携款(物)潜逃,逃避被害人追债;或者转移、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的;或将财产用于赌博、挥霍等。,导致无法归还,都属于逃避还款的行为。

第二,要看被骗者能否通过民事途径提供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无法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的行为。骗术还没有严重到阻止被骗者通过民事途径提供救济的程度,不应该轻易认定为诈骗。将可以通过民事手段救济的骗取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s2/]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宇捏造事实,向被害人杨超敲诈勒索73.5万元,构成民事诈骗。

首先,黄宇虚构了两个事实:能够购买一辆便宜的考斯特车(用于在南航长春机场接送员工和滞留旅客挣钱)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从银行贷款300万元借给被害人杨超。杨超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12年1月27日,杨超与黄宇谈及:(1)春节期间我们的车外包,一天300元。这一段印证了杨超陈述的情节,黄宇告诉他,车已经买了,春节期间外包;(2)黄宇自称被骗,说要追着朋友办理土地分割等事宜,然后把钱要回来。这是杨超的声明。黄宇说,她用杨超的两辆考斯特汽车和黄宇的八辆考斯特汽车向杨朝永申请了300万元的贷款。她还说,贷款下来了,她先和朋友压了几套房,等房子卖了再给杨超300万。但后来她说房子没卖出去,朋友用房子抵押拿回了300万,这个情节得到了证实。黄宇证实了录音的真实性。客观事实是,黄宇从未买过考斯特车来运营,也没有申请过贷款。

其次,杨超支付黄宇共计73.5万元。杨超、黄宇均证明,杨超于2010年10月26日、11月3日向黄宇账户汇款64万元,要求黄宇帮忙购买两辆廉价的考斯特汽车,由黄宇负责办理南航长春机场接送员工及滞留车辆的操作;2011年7月,杨超支付给黄宇现金9.5万元办理上述车辆的登记手续。这一部分还有银行账户详情、证人证词和其他支持证据。

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宇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且不予返还的目的,反而证明黄宇具有返还的意愿:

(1)案发前,黄宇多次主动要求还款。被害人杨超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12年1月27日,她与黄宇通话时,黄宇提到要在同年2月6日还钱给杨超。杨超、黄宇分别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明,2012年2月3日,黄宇将杨超叫到家中,多次要求还款65000元。杨超拒绝后,追下楼梯,提出还款共计75万元,但杨超坚决拒绝后离开。黄伟提供的录音资料还证明,2012年2月6日,黄伟多次要求还款,杨超以死相威胁,称无法向母亲交代;2月7日,黄宇,她的父亲和律师去找杨超的母亲,谈论与杨超发生的事情。黄宇的父亲和律师均证明,黄宇当时想偿还杨超的母亲,双方约定第二天去银行,与黄宇的供述一致。尽管杨超的母亲不承认,但她也没有否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黄宇账户同期有70多万元,有还款能力。

(2)在黄宇提出还款之前,杨超没有被骗,也从未催促还款。杨超的陈述和黄宇的供词在这个情节上是一致的。杨超陈述,2012年2月3日他按黄宇的要求去取钱时,以为是300万元的借款。发现黄宇想要偿还本金665万元后,认为黄宇赚钱后想摆脱,拒绝了。黄宇在第一份供词中只承认欺骗了杨超,但没有承认非法占有杨超的钱。她只说:“我向杨超借钱,但他不肯借给我。他不太了解我。只有欺骗他,和他做生意,才能让他给我钱。我骗他用他的钱做点什么。”“我花不到杨超的钱。过了很长时间,我害怕杨超会知道我欺骗了他。2012年2月3日,我给杨超打电话,让他还钱。”

(3)黄宇在案发前未实际还款与被害人拒绝、不配合有关。杨超、黄宇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黄宇多次要求还款,杨超只收本金,并以死相威胁。2012年2月7日,黄宇向杨超母亲提出还款要求,约好第二天一起去银行,但杨超母亲第二天未能赴约并报案。

(4)案发后,黄宇于2012年4月15日向杨超账户汇款6.5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宇虽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超的钱财,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有大量证据证明黄宇在杨超被发现被骗之前已经提出还款要求,且具有还款能力。因此,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一审法院再审后宣告黄宇无罪是正确的。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庭张勤。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陆。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432号指导性案例第122集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庭张勤。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陆。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432号指导性案例第122集

来源:刑法阅读图书馆

本文标签: 以诈骗罪起诉不受理民事案由应定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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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狮吼

    狮吼

    2022-03-11 17:01:12    回复

    场为杨超办理员工及滞留旅客运输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处骗取人民币73.5万元。后来,杨超向黄宇借了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宇要求杨超从他家拿走剩余的66.5万元,但杨超拒绝接受,因为它只有本金。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宇在

  • 想和你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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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12:48:36    回复

    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黄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宇无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

  • 梦里热吻

    梦里热吻

    2022-03-11 14:49:31    回复

    ,双方约定第二天去银行,与黄宇的供述一致。尽管杨超的母亲不承认,但她也没有否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黄宇账户同期有70多万元,有还款能力。(2)在黄宇提出还款之前,杨超没有被骗,也从未催促还款。杨超的陈述

  • 泡妞大佬

    泡妞大佬

    2022-03-11 13:30:07    回复

    6.5万元时,杨超不服。2012年2月15日,杨超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2012年2月21日,黄宇在家中被抓获。长春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宇占有被害人购车款65万元,但从未要求黄宇返还该款项,黄宇要求将购车款中的66.5万元返还。由于杨超拒绝接受,黄玉才没有将购

  • 穆蓝涛馥

    穆蓝涛馥

    2022-03-11 07:44:45    回复

    有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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