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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审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外,还有其他限制:(1)三年诉讼时效。对身体伤害、未申报
一审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外,还有其他限制:

(1)三年诉讼时效。对身体伤害、未申报的不合格商品销售、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租金、丢失或损坏的存款财产的索赔。(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18.723起实施)

(2)三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保护法》第42条)

(3)四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或仲裁。(《合同法》第129条)

起诉书什么时候生效(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与时长,请关注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4)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时效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100起民事投诉)

(3)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立案时效

(一)立案。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后3日内移送原审法院。(根据某些规定,第6条和第7条)

(2)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受理后应在终审判决前立案(民诉106条意见)。

(3)公告送达中国。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受送达人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的,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外事服务。适用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4)抗辩期为国内。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5日内答复,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涉外抗辩。答辩期30天,可以延长。(《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5)管辖权异议。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不服裁决者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天内结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

举证期限

(1)简单到普通后的证明阶段。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要求通知第2条)

(2)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三十日以下的举证期限。(通知第三条举证期限)

(3)在法庭调查相反证据期间。人民法院对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条例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当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通知第四条举证期限)

(4)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期限。这一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知第五条举证期限)

(5)申请延期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时限也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第36条规定了证据,第6条规定了举证时限的通知)

审判期间的其他时效

(1)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天提交(《证据规则》第54条)。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简单起见,第12条)

(2)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在取证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可的次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第12条)

(3)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人员。(证据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乙方自己委托人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4)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

(5)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竞合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时作出选择,然后在一审前变更债权的,法院应予允许。(《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6)变更索赔或反索赔后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由法院认可。(举证时限通知7)

(7)当事人申请增加期限。申请增方没有明确的时限,但鉴于申请增方必然会涉及到增加或变更债权。因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申诉意见第57条)

(8)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应当在辩护期满后、开庭前进行。(《证据规则》第37条)。如果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举证期限自交换之日起终止。(《证据规定》第38条)

(9)提交新的证据。一审二审新证据。应在开庭前或开庭期间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证据规则第42条,援引证据的时限规则第8条通知)

(10)重试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事起诉状200条)。

(11)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应通过通知的方式通知代理人到庭(对通知诉讼参与人的时间长短没有要求)。传唤是依据撤诉和缺席判决处理诉讼的前提条件。(民事起诉状第155条)

(12)申请回避。案件可以在开庭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建议后3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第47条)

(13)罚款和拘留的复议。对民事罚款或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审理期限为5天。(若干条款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14)时间延误后的补救措施。应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83条)

一审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6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三个月。没有延期规定的,超过三个月的,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件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第八条规定审限)。

(3)特别程序。30,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天。

(4)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49条、第161条民事申诉、第170条民事申诉)

(五)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下达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二审审判期限

(1)在上诉期间。不服判决上诉。该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2)不服裁决的上诉。该裁决的上诉期为10天。(《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天,可以延长。(《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4)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第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向二审法院提交全部案卷和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因此,最迟在上诉提交后5+15+5=25天。

(5)二审限。不服判决上诉。试用期为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对裁决提出上诉。试用期为30天。(若干条款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76条)

再审审限

(1)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符合第一项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2)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3)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本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再审条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4)再审的期限。再审案件的审限适用一审或二审的规定(《关于审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执行审限

(1)申请执行期。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适用中止和中断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约定债务人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申请中止执行。在申请限制执行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申请限制执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三)通知被执行人的期限。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4)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5)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不予审查。(《实施条例》第61条)

(六)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七)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八)暂缓执行后的追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对异议对象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九)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或者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10)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将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如果提出反对,应通知反对者。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11)实施措施的时限。冻结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更新期限不得超过前款的二分之一。(关于扣押、查封和冻结的规定29)

(12)应当给予执行宽限期。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抵押房屋的,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自愿腾退空该房屋。(执行抵押住房条例第2条)

(13)评估报告期。法院应当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拍卖和出售条例》第六条)

(十四)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11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15)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时间。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拍卖和出售条例第14条)

(16)恢复拍卖。中止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在15日内恢复拍卖。(21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17)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或者拍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由法院作出裁定,在付清全部价款或者应当支付的差额后10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受让人。(《拍卖和出售条例》第二十三条)

(18)拍卖交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拍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30关于拍卖和出售的规定)

(19)第二次拍卖截止时间。拍卖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拍卖。(拍卖和出售条例第26条)

(20)第三场拍卖。对二校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结束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发出拍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关于拍卖和出售的第27条和第28条)

(21)执行审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内执行完毕;经我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确需延长的,报高院备案。(根据第5条的某些规定)

(22)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该财产的;

(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履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附条件执行六个月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3)没有时间限制。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劳动仲裁审限

(1)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二)检查验收。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和第32条)

(3)抗辩期间。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

(5)反诉。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再次提出反请求,另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中的3日和5日均指工作日,下同)

(6)添加和更改请求。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增加或者变更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

(七)听证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8)延期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九)仲裁审理的期限。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十)起诉期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时效的起算

(1)侵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行为人知道时起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损害,经检查诊断后能够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损害诊断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继续的,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有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为债务人直到履行期届满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的内容知道侵权事实,从此可以行使请求权。

(三)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者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因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会引起优惠期的开始,然后只有在优惠期结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会产生债权。

(4)对于以不作为为义务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所以侵权事实在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就可以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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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律十周年,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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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少年壮志不言愁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1 09:38:27    回复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期限。这一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知第五条举证期限)(5)申请延期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时限也适用于其他缔约方。(

  • 钱包空了

    钱包空了

    2022-03-11 18:10:32    回复

    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10)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将根据异议人的意见

  • 仲孙承婵达

    仲孙承婵达

    2022-03-11 07:42:34    回复

    好说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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