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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检察日报分拣员盗窃快递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案例:周2016年6月毕业后,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快递公司的一名分拣员。2017年3月10日下午,在一次分拣作业中,周在客户包裹中发现

来源:检察日报

分拣员盗窃快递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案例:周2016年6月毕业后,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快递公司的一名分拣员。2017年3月10日下午,在一次分拣作业中,周在客户包裹中发现一款自己喜欢的新款智能手机。这部手机的价格是8300元。因为收入太少没买,他就趁现场监管人员不注意,在监控盲区偷了手机。快递公司负责人发现手机丢失后,迅速报警。警方通过侦查最终锁定周某为重大嫌疑人,并对周某展开调查。由于周某一直随身携带手机,民警在周某身上找到了被盗手机,并在其家中找到了手机的充电线及随附发票。周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意见:关于如何定性周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公司员工,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周利用分拣快递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周盗窃的手机价值8300元,符合“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故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快递合同,可以认为客户委托快递公司保管手机,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合法占有手机,但周某以非法占有手机为目的,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手机,属于非法侵占押金,故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作为快递分拣员,在工作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手机据为己有,且手机价值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评论: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快递员侵占还是盗窃(分拣员顺手牵羊窃取快递物品 是侵占还是盗窃?)

本案中,侵害的客体均为财产权,主体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单位成员资格,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从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判断,仍无法准确区分罪名,仍需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掌管、管理、经营、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财物,即行为人可以代表本单位独立占有、处分该财物,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行为人与该财物的联系, 否则就会对犯罪进行盲目的扩张和解释,这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结合案情,虽然周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分拣员,在工作过程中盗窃手机,但作为快递分拣员,车间有高清监控,工作过程中有专人监管。周只需要进行快速分拣工作,并不需要或实现实际的独立占有。此时快递公司负责人或现场监管人员应确实占有该财物,故周分拣快递不能认定为周占有快递,可以排除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其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总之,本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权利人主张返还后拒不返还。至于周某是否占有该房产,如前所述,周某并未独立拥有该房产。周在高清监控和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工作,在一个封闭的工作间空,周不需要也不可能在这样的环境下独立拥有手机。在这样的情况下,周只能算是快递公司主管的“占有人助理”,协助真正的占有人——快递公司主管占有财物并进行整理。所以,本案中,周的行为不存在空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空间,排除侵占罪。

最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本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手机以客户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合同为准,委托快递公司运输保管。此时,快递公司负责人是手机的法定占有人,而周某作为“占有人助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主管人员不注意,秘密窃取手机,且手机价值较高,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旭作者单位: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标签: 盗窃快递案中给被害人赔偿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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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间闻鹧鸪

    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18:48:42    回复

    ,协助真正的占有人——快递公司主管占有财物并进行整理。所以,本案中,周的行为不存在空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空间,排除侵占罪。最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本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手机以客户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

  • 星光夢想家

    星光夢想家

    2022-03-11 16:17:40    回复

    法占有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权利人主张返还后拒不返还。至于周某是否占有该房产,如前所述,周某并未独立拥有该房产。周在高清监控和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工作,在一个封闭的工作间空,周不需要也不可能在这样的环境下独

  • 躺地日天

    躺地日天

    2022-03-11 19:35:10    回复

    现场监管人员不注意,在监控盲区偷了手机。快递公司负责人发现手机丢失后,迅速报警。警方通过侦查最终锁定周某为重大嫌疑人,并对周某展开调查。由于周某一直随身携带手机,民警在周某身上找到了被盗手机,并在其家中找到了手机的充电线及随附发票。周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意见:关于如何定性周的行为

  • 亲爱的热爱的你

    亲爱的热爱的你

    2022-03-11 11:51:11    回复

    的便利”,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掌管、管理、经营、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财物,即行为人可以代表本单位独立占有、处分该财

  • 钟振波豪

    钟振波豪

    2022-03-11 07:35:58    回复

    怎么会

  • 平融俊筠

    平融俊筠

    2022-03-11 07:35:58    回复

    抱抱我的宝贝

  • 东珍馨娇

    东珍馨娇

    2022-03-11 07:35:58    回复

    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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