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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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特别棘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类:一是程序问题,即先刑民、先刑民还是刑民并行;二是实体问题,即后续案件中在先判决的效力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但刑事处罚后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尚未涉及。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在责任模式、认定标准、赔偿数额等方面没有统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刑事判决后的民事案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对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责任的存在、民事责任的大小以及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进行了探讨。有关联就要有协调。上述问题都与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协调有关。相关裁判规则的明晰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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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处罚。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4月,沈某某租用徐某某任副总经理的博运通公司一楼仓库作为生产场地,组装标有商标编号为205770、编号为2008的汽车安全气囊。G1110655未经授权。徐某某明知沈某某组装的安全气囊涉嫌商标侵权,通过销售安全气囊袋获利。他仍然提供场地和人员来帮助组装安全气囊。查扣货物为同时标注205770号商标和“YFKSS”的副安全气囊439个(出厂价230475元),标注205770号商标的主安全气囊361个(无发生器),标注205770号商标的主安全气囊590个。G1110655等品牌气囊和非品牌副气囊。根据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质字(2018)第102号价格确认结论,同时标有205770号和“YFKSS”商标的辅助气囊成品,被侵权商品在价格确认基准日的出厂价为525元/件。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沈某某、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两个以上,经营金额6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X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2万元;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此外,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称,侵权大众PAB安全气囊和侵权帕萨特安全气囊被侵权商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2750元/件。经销商出具的销售价格说明显示,大众DAB气囊(不含发生器)和斯柯达DAB气囊(不含发生器)的零部件市场销售价格约为520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上汽大众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某、徐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沪0110民初第604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沈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及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2万元。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还会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假冒商标可能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于二者在保护利益、认定标准、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刑事判决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诸多争议。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1。侵权人能否对犯罪的未承认部分或未承认部分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侵权产品包括439个大众副安全气囊(带发电机)、361个大众主安全气囊(不带发电机)、590个斯柯达主安全气囊(不带发电机)。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营运金额,只针对带发电机的副气囊,不包括不带发电机的主气囊。原告主张,安全气囊是否装有发电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认为,不带发生器的主气囊不属于成品,且由于刑事判决已经将不带发生器的气囊排除在操作量之外,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责事实,因此该部分不构成商标侵权。2。主从犯的认定是否影响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徐某某是从犯,但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上汽大众公司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50万元。3。民事赔偿的数额可以以犯罪数额为依据吗?由于未查获销售记录,涉案刑事判决书最终认定涉案商品未全部售出,按照仓库内查获的产品数量乘以被侵权商品的出厂单价计算非法经营额。据此,在民事案件中,被告辩称: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商品未全部售出,说明没有产品进入市场,原告没有侵权损失,被告没有侵权利润;即使需要赔偿,也应该按照根据刑事判决确定的营业金额和扣除的相应费用计算民事赔偿金额,而不是全部扣押的安全气囊。民事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和民事过错竞合的案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下,既有刑事犯罪,也有民事错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在交叉处罚的情况下,前一生效判决对后续判决的效力是此类案件审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同样,刑事判决在后续民事案件中的效力也是确定刑事处罚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关于刑事判决在诉讼中的效力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禁止反言效力,涉及刑事判决对上诉法院的约束力;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既判力的特殊形式。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虽被称为既判力,但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即一方面,刑事判决效力的范围不限于判决正文,还包括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另一方面,刑事判决效力的范围不仅是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不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三是以德日为代表的证据效力,即借鉴证据制度中关于公文效力的规定,赋予刑事裁判的事实结论更高的证明力,允许反证。
三个视角各有特点,都印证了之前的刑事判决对之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区别在于约束力的强度和范围,即约束力是刑事案件的事实争议还是事实认定和判决的主要文本,是否涉及案外人,是否允许推翻。
我国对民事诉讼刑事判决认定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免于举证,但当事人有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如下解释:1。具有预决力的事实包括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主文;2.这种预决权对全世界有效,对案件非当事人有约束力;3.刑事判决的效力是允许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就像仲裁裁决、非刑事判决文书、有效公证文书的效力一样。
关于事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其界定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但其内涵并不十分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既判力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是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确认的、确定的、必要的事实。一般认为,在涉及被害人民事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刑事有罪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是预先确定的。至于刑事无罪或未定部分的预决权,需要区分是属于证据不足无罪还是法律上的无罪。关于证据不足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确立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大概率。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认定为犯罪,则不会对事实进行预判,仍然可以按照民事案件中的高概率标准予以认定。关于法律无罪,法律无罪通常包括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和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两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民事诉讼应当受刑事判决的约束,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不得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应当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但是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本文同意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同意被告人没有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据标准。此时如果在民事案件中产生预决力,是违背民事案件的大概率标准的,所以此时刑事判决的确定也是没有预决力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在后续民事案件中按照民事证据的标准进行认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具有预决力的事实应该是刑事判决确认的自然事实,而不是法律对该事实的评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侵权商标罪为例,分别涉及刑法第213条和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虽然涉案行为都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但对“相同商品”和“使用同一商标”的认定不是简单的自然事实认定,而是包含了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实。刑法中“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标”的认定依据与民法中的认定依据不同,内涵也不完全一致。
以“同一商标”的认定为例。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求“相同商标”,商标侵权的认定也包括近似商标,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有时刑事案件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比民事案件中的认定标准略宽。因此,当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预判力的事实应当是被告在涉案的特定商品上以特定方式使用了特定商标,再根据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刑事犯罪的认定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存在差异,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从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因此对同一事实可能作出不同的法律评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处理好刑法犯罪认定与民事侵权构成的协调问题。
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部分具有预判力,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免证事实,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刑法中没有认定或者试图认定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第一,犯罪的判断标准与民事侵权的判断标准有本质区别。犯罪未承认部分或犯罪未遂部分是法院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等作出的判断。只是说明被评价的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观点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914号案中得到印证。该案明确了以下判决要点: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利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民商事领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法律效力,应当依据民商事法律确定。其次,虽然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明确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责事实,但如前所述,商标侵权的判决不是事实认定,而是法律判决。即使基于刑事案件的高证据标准,以前的刑事判决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法律判断可能相当正确,但仍然不能代替后来的民事判决的法律判断。
在大众诉沈某某、徐某某一案中,两被告对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部分无异议,且确实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故法院认定该部分构成商标假冒侵权。另一部分被扣气囊是半成品,没有发生器。虽然印有大众公司的商标,但这部分在刑事判决书中并不被认可。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认定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包括零部件,因此属于同一商品、同一商标;然后指出被告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案商标明显印制在安全气囊上准备销售,也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侵权状态应该从侵权人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确定,而不是从侵权产品的物理形态来确定。只要被告主观上是从上家购买标识通过销售气囊袋获利,客观上是将涉案商标印制在气囊袋上(粘贴行为)准备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一定的。产品本身最终组装与否不影响定性评价,只影响产品单价标准的计算。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将起主要作用的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种刑事责任不能平行移植到民事责任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所有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都是民事案件的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从犯不一定意味着民事责任不同。
当然,共同侵权行为可能是共同伤害或教唆和帮助。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中的从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还是民事上的帮助行为?本案中,刑事判决认定沈某某组装安全气囊构成直接侵权,徐某某提供场地和人员帮助其组装安全气囊。看来徐某某属于帮助行为。从法律规范来看,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实施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而《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但这两种帮助行为不能完全等同。如前所述,刑事鉴定在民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当依据民法进行判断。本案审理中,两被告均证实两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唯一不同的是,徐的说法是按照每销售一件产品收取2.5元租金和人工费的标准,而沈认为只是一般同意等到产品销售后再收取。因此,可以看出,两被告因事先有计划、有分工而具有主观意思上的共同性,相互利用、相互支持,存在危害行为的配合,且两被扣押的气囊均有涉及,具有损害结果的身份,故徐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也属于直接侵权。最后,两被告不区分份额,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明的价格或者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定价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计算方法与商标民事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中的侵权获利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以刑事犯罪数额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理由如下:第一,无论是“非法经营额”还是“非法所得额”,都只考虑被告/侵权人的因素,证据主要是账本上显示的销售金额、立案扣押的商品金额等。除了侵权人的利润,还可以通过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他人的许可费用,综合考虑知名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数额。第二,刑事和民事证据标准完全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实际经营数额往往高于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在民事案件中再次予以认定和提高是完全正常的。因此,民事赔偿的数额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数额为标准,犯罪数额只是计算民事赔偿数额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大众诉沈某某、徐某某案中,因未查获销售记录,刑事判决最终认定涉案商品未全部售出,按照仓库内查获的产品数量乘以被侵权商品的出厂单价计算非法经营额。被告据此答辩称: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商品未全部售出,说明没有产品进入市场,原告没有侵权损失,被告没有侵权利润;即使需要赔偿,也应该按照刑事判决确定的操作量(没有发生器的气囊部分)和扣除的相应费用计算民事赔偿金额,而不是全部扣押的气囊。对此,刑事判决书虽认定涉案货物未全部售出,但仅针对被查封产品,仅说明仓库在被查封时间段内未发货;此外,两被告从2014年擅自组装安全气囊到2016年被查封,历时两年。因此,公安机关未能查获销售记录,并不代表侵权人从未销售过。而事实上,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中,两被告人也承认了自己出售并制作了出库单。因此,本案法院没有以刑事数额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而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侵权的时间、原告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全力支持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的诉讼请求。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罚金数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上1倍以下。刑事案件中被告缴纳罚款后,势必减少其侵权利润,这就涉及到另一个相关问题:刑事判决已经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是否影响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大众诉沈某某、徐某某一案,被告人辩称已被刑事处罚,已缴纳罚金32万元,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承担也应扣除。被告的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民法和刑法规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民法和刑法在行为评价上也存在差异。虽然一个行为在刑法领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独立评估。虽然被告侵权获利是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之一,但罚款上缴国库,不支付给权利人。如果因为被告上缴罚款而影响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显然对权利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罚金作为刑事责任之一,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也不是酌定数额的考虑因素。
或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侵权罪为例。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自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开始实施,其中第63条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但不超过三倍”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商标法》修订中将赔偿范围扩大到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但不超过五倍”。其中,补偿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主要是“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还包括“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这是否意味着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后,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就涉及到民事案件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与刑事案件中“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协调问题。
学术界一直对商标惩罚性赔偿中“恶意”的表述持批评态度,认为“恶意”内涵不清,应改为“故意”。例如,王黎明认为,我国民法典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时,可以使用“故意”的表述,并对其内涵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不是“恶意”,以降低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难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终于改变了“恶意”的表述。《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这里的“故意”的内涵应该与刑法中主观要件“故意”的内涵相同。但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惩罚性赔偿时,通常会考虑行为人的恶意情节,如因业务合作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侵权,因商标授权和确认程序对在先注册的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的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要求具体明确,即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可见,刑法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违法所得为标准。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严重”要件并不明确,通常是综合考虑的。考量因素包括侵权人的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人侵权的规模、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获利的情况、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容易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民事案件刑事处罚后,权利人另行提起诉讼时,刑事有罪判决确认的事实通常具有预判力。刑事无罪判决的部分或未被确认的部分,不能认为是预判权或非预判权,需要另行讨论。关于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协调,在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不能排除侵权人对未被认定或者试图被认定的部分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不一定意味着民事责任有差异;在民事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民事赔偿的数额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数额为标准。是否缴纳罚金不影响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不能适用于刑事罪责的认定。
作者:雷寒,倪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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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1 10:51:19 回复
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但对“相同商品”和“使用同一商标”的认定不是简单的自然事实认定,而是包含了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实。刑法中“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标”的认定依据与民法中的认定依据不同
雨林沐风
2022-03-11 22:00:21 回复
下:第一,无论是“非法经营额”还是“非法所得额”,都只考虑被告/侵权人的因素,证据主要是账本上显示的销售金额、立案扣押的商品金额等。除了侵权人的利润,还可以通过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他人的
萌总大人
2022-03-11 12:35:30 回复
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虽被称为既判力,但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即一方面,刑事判决效力的范围不限于判决正文,还包括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另一方面,刑事判决效力的
未来天王
2022-03-11 16:07:34 回复
商标,但这部分在刑事判决书中并不被认可。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认定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包括零部件,因此属于同一商品、同一商标;然后指出被告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案商标明显印制在安全气囊上准备销售,也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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