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简介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对涉案违法犯罪不批捕、不起诉、不实际处罚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刑事遵从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所谓刑事遵从,是指为避免企业或企业员工的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推动企业依据刑法的标准识别、评估和防范公司的犯罪风险,通过刑事政策中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属,制定并实施遵从刑法的计划和措施。[1]
一、中国企业发展现状
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16年至2020年9月底,全国注册企业分别为2596.1万户、3033.7万户、3474.2万户、3858.3万户、4200万户。新注册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现有企业总数占中国实际市场主体的比例也在不断扩大。可见,企业在社会中
但2016-2018年,企业注销数分别为97.5万户、124.4万户、181.4万户[4],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简化注销程序实施后,2019年通过简化注销程序的企业也达到133.9万家[5]。由此可见,每一个企业在雨后春笋般成长的同时,背后也有无数的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悄然倒下。除了经营不善等原因,很多企业消失是因为触碰了刑法的“高压线”。
根据对2016年至2020年我国构成单位犯罪的8981份判决书的分析,近年来企业发生的主要犯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克扣税务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单位行贿、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案件数量之多,涉及犯罪范围之广,足以反映企业犯罪介入的高风险。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企业就开始面临一系列人身自由限制和财产处置强制措施导致的经营活动中断的困境。即使度过了资金不足的难关,声誉和口碑的暴跌也会让企业难以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刑法的这条“高压线”不仅勒紧了以犯罪为重点的企业的脖子,也绊住了合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前进步伐。
企业和企业家是国民经济的基石,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强烈冲击下,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中国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牢固。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需要鼓励、引导和保护企业发展。因此,检察机关也部署了一系列措施,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依法不予逮捕、起诉或判处实际刑罚,并积极拓展检察职能,帮助企业认罪,建立合规制度,进而作出相对不起诉,给予企业改正和重生的机会[6]。
二。域外刑事遵从现状
合规首先从财务领域扩展到公司治理领域,引入刑事司法领域,并转变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重点,以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了《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为合规计划的基本含义、法定要素和标准建立了具体的制度。根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合规是指企业内部用于发现和预防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被规定为企业联邦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即如果企业因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而被起诉和定罪,企业已有效合规的事实可以使企业减轻处罚。[7]此后,《官方指南》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量刑指南》一起构成了美国完整的刑事遵从法律体系,成功地使遵从经历了从理念到制度、从法律到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制度的发展过程。[8]
与此同时,其他也紧随美国的步伐,建立了相应的刑事合规制度。与美国的量刑激励机制不同,英国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罪名“防止商业机构行贿渎职罪”,但只要该机构能够证明其建立了“足够的程序”来防止行贿,就可以成为抗辩理由。不仅如此,法国通过了萨宾二世法案,国际组织也加强和完善了公司刑事合规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南非和印度等发展中也制定了特定领域的刑事遵约制度。可见,刑事遵从是全球化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必然趋势。每个都应该在自己的背景下,结合自己的情况,形成自己的刑事遵从制度。
三。中国语境下的刑事遵从
中国经济近年来蓬勃发展,但快速发展的经济也蕴含着巨大的犯罪风险。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既是主动适应国际趋势的需要,也是构建我国更好营商环境的需要。
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时,考虑对“大而不倒”企业的保护,帮助大企业规避颠覆性刑事风险,帮助其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市场经济和企业员工。回顾安然,这家曾经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商品和服务公司之一,拥有约2.1万名员工的公司,从1997年到2001年,虚报利润5.86亿美元。财务欺诈、高层腐败、安然急功近利的核心文化和为盈利而冒险的企业精神,使得安然最终在2001年宣告破产。安然破产导致大量员工失业,许多普通投资者血本无归。安然的贸易伙伴和那些大的金融财团也损失惨重。刑事遵从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防止庞大的企业大厦倒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众多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刑事合规制度是司法机关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驱动力。与欧美主要针对跨国大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也注重保护大多数并非主要从事海外经营,但对企业刑事合规也有内在需求和动力的小微企业。从2003年的SARS病毒到2019年的新冠肺炎,面对这些突发的危机事件,经济下行,市场主体活跃度降低。小微企业为了生存,往往更容易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严厉的刑事处罚会让本来就困难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很可能没有翻身的余地。因此,在涉及未被依法逮捕、起诉、判决的违法犯罪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重点通过合规监督检查,帮助小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使其继续作为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如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考虑到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刑事处罚会影响其对外经营,检察官决定指导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最后,根据整改结果,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涉案企业。之后,涉案企业按照合规制度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向慈善基金会捐款,体现了对社会的承诺[9]。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合规监管,帮助企业回归正轨,提高竞争力,挽救了很多犯过错误但仍有价值的小微企业。可见,在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中,刑事遵从制度的本土化已经显现。
四。公司刑事合规的理念和原则
刑事合规是舶来品。在中国扎根发展才两三年,本土化进程还没有完成。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能够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做了初步的探索,不足以定纷止争。导致刑事合规内涵不清、边界模糊,在具体实践中混淆和使用了刑事合规和企业合规的概念。
一方面,学术界对刑事遵从的定义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刑事守法是刑法中的一种激励机制。例如,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涉嫌犯罪后,只要有或承诺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就可以获得不起诉处理,或定罪后从轻判处,或作为无罪抗辩,或与检察官达成DPA(暂缓起诉协议)或NPA(不起诉协议),最终得到不起诉的结果[10]。有人认为刑事合规纯粹是企业采取的措施。如陈然教授认为,刑事合规可以称为合规计划,即企业主动采取的发现、预防和惩罚内部违规行为的措施,是必要的、法律允许的,是防止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措施[11]。还有人倾向于从企业和的角度解读刑事合规,以李本灿教授为代表,强调刑事合规是在企业合规管理和刑事责任之间建立一种关系,通过量刑激励或起诉激励来促进企业自我管理,从而达到企业和双赢的目的[12]。
另一方面,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涉及违法犯罪依法不予批捕、起诉和实际处罚的,恰好混淆了企业合规和刑事合规。虽然相关报道中使用了“企业合规”一词,并未提及“刑事”一词,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试点工作的实际内容可以看出,对涉案企业不批捕、不起诉、不实际处罚是司法实践中建立刑事激励机制的体现,是司法部门从刑事诉讼程序上为促进企业构建刑事合规自我管理体系而做出的回应,属于刑事合规的内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不代表我国对刑事合规的最终定义,也不代表刑事合规只适用于犯罪后的企业。只是由于职能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而相对不起诉,不能直接对未涉案企业提出合规监管检察建议。刑事合规除了事后的刑事激励机制,当然还包括企业主动构建内部管理体系,以识别和防范刑事风险。
事实上,在各种相关理论和试点工作中,对刑事遵从的认知是一致的,但由于各自的立场和侧重点不同,存在偏差。我们所说的企业刑事合规,就是从满足企业需求的角度来解释刑事合规,着眼于构建一套能够融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适用的企业行为准则,以刑事法律法规政策作为企业员工的主要行为准则,帮助企业降低和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不仅可以有效防范、识别和应对犯罪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发挥“免罪金牌”的作用,帮助企业在员工个人因不合规行为触犯刑法时,在员工个人与涉案员工之间切割刑事责任,使企业得以逍遥法外。刑事合规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为企业增值赋能,让企业抵御刑事风险。
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将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有效的公司刑事合规制度不可能轻易建立。一方面,在现有的企业部门体系中增加专门的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建立报告、培训和检查机制,必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过于全面细致的行为准则会使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变得束手束脚。他们虽然达到了不做不能做的事的目的,却制造了能做却不敢做的问题。
兴趣和合规似乎是独木桥的两端,不可兼得。事实上,企业选择合规并不意味着放弃扩大市场规模和赚取高额利润。合规恰恰代表了另一种价值取向——与短期利益相比,长期利益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目标。
因此,在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时,我们将始终坚持长远利益的理念,坚持关注企业长远利益、实现逐利与合规的动态平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企业经营共同成长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刑事合规,而不是仅仅建造一座空城堡,只会增加企业负担。
原则一: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
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之一,已经连续15年奶粉产销量全国第一。然而,短短几年时间,“奶粉帝国”的神话就沦落为人人“谈三鹿色变”的悲剧。正因为三鹿集团目光短浅,只关注眼前利益,忽视企业长远发展。在接到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投诉后,不愿承担巨额赔偿和社会责任的三鹿集团选择了保密,继续销售三聚氰胺含量在10%以下的奶粉,并将不合格的原料奶调配给其他下属加工厂进一步加工销售。但曝光时,三鹿集团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款4937万元,22家责任企业投入医疗赔偿金11亿多元。资不抵债的三鹿集团终于宣告破产,黯然退出舞台。
正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风险,三鹿集团才因为短期利益而葬送了多年的市场霸主地位。相比之下,雀巢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当其员工为抢占市场份额、推广雀巢奶粉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法院调查时,及时提供雀巢公司的证明、雀巢公司的政策、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作为其无罪辩护的证据,切断了单位责任和员工个人责任,成功规避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了公司陷入单位犯罪的不利境地[13]。
逐利是企业的本性。企业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野蛮生长中必然存在违法的风险。构建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后,虽然短时间内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只要长期坚持,不仅会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还会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正如黑石集团创始人彼得·彼得森(peter peterson)所说,“回过头来看,我遇到的机遇原来是两个选择之一——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而我的选择一直是——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的愿景是与企业一路同行,将刑事合规体系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确保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增值,致力于帮助企业打造百年老店,为企业履行对员工和第三方的社会责任提供重要保障。
原则二:逐利与合规的动态平衡
除了秉持为企业谋求长远利益的原则外,如何在追求利益和提高合规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也是刑事合规的重点。犯罪合规和企业利益就像天平两端的砝码。过于注重刑事合规会使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创收,而过于追求企业利润则会导致刑事合规成为形式主义,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诚然,在大多数经营者心中,利益是第一位的。但合规的价值是帮助企业“生产更多的粮食”,而不是“影响或阻碍粮食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和业务本身并不完全对立。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在张承带有刑事法律风险的订单所带来的价值远远高于被发现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那么此时就要考虑是否拦截。相反,如果某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利益,就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即使能获得暴利,合规部门也要及时把这种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当然,权衡中要考虑的因素远不止利润,还有企业的信誉、长期规划以及客户的体验和评价。综上所述,合规部要允许业务部门“在前进的过程中犯错误”,帮助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改正错误”。不是只要某项业务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一刀切,而是要考虑各种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因素。
原则三:公司刑事合规业务和运营业务共同成长
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企业进入另一个阶段,需要发展新业务,监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行业规则时,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也要及时调整与之相匹配。如刑法修正案(XI)修改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扩大了本罪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新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范围,增加了本罪的主体范围,加重了处罚力度。如果将企业发行的证券纳入刑法修正案(XI)新修订的范围,有资质的合规部门应该及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指导,从而引领企业未来的业务发展,而不是让企业遵守旧法,最终步入犯罪的深渊。再比如,一家做餐饮的企业计划开展外卖业务,或者一家主打禽类菜肴的餐厅计划推出游戏特色。看似只是拓宽了经营范围,实际上是将企业置于更多法律法规的调整之下。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应具备对新业务及时进行法律研究的能力,实时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将新法规融入企业的管理中作为工作的抓手,实现法律、行业规则和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
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报告机制。简而言之,当员工发现企业内部存在不合规或潜在风险行为时,可以向合规部门负责人或法律部门负责人报告。前提是企业需要建立良好的保密政策和反报复机制,保护举报员工的隐私。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有效、可靠、资金充足的内部调查,并对内部调查包括最终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内部调查完成后,企业要从调查中总结经验,从整体上检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刑事合规制度,完成自我完善。
结论
秉承以上三个原则,我们将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从不同的角度来设置企业应该具备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但是,由于不同领域市场主体的业务范围、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监管部门等不同,任何一种理论分类都难以涵盖一个企业从成立到经营到终止的全部犯罪风险。所以我们会尽量把重点放在企业的一些共性问题上,比如商业贿赂、数据安全、税收、融资等。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剖析企业管理中的合规漏洞,并给出正确有效的刑事合规建议,携手那些热爱它的企业。
[1]孙国相,“我国刑事遵从的概念、功能与建构”,《中国刑法杂志》,2019年第2期。
[2]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规划司:《2016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2017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201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2019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http://www.samr.gov.cn/zhghs/tjsj.html
[3]市场监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323279.html http://www.samr.gov.cn/xw/xwfbt/202011/t2020110。
[4] 2019年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http://www.gov.cn/xinwen/2019zccfh/03/index.html
[5]《实事求是谋发展改革创新再出发——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发言摘要》,http://www . cicn . com . cn/zggsb/2019-12/31/CMS 122933 article . shtml。
[6]李玉华,“刑事合规:创新检察绩效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日报》,2021年3月15日。
[7]万芳,《美国刑法中的合规计划及其启示》,《人民检察院》2018年第11期,第72页。
[8]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企业合规讲义》,2018年,第17页。
[9]金山检察院,《如何打造企业合规“金山样本”?这个发布会就告诉你答案!”,2021年3月30日
[10]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11]陈然,《公司公害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性引论》,《法学杂志》2019年第11期。
[12]李本灿,“刑事遵从制度的法理基础”,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1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7)甘01字第89号,句末。
文:毛小建、吴瑞军(傅晓林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文由星汉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我们。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