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2020年10月,原告甲贷款公司总经理金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部门经理的王某,以开发房地产建设为由,向甲公司贷款1900万元。但因A公司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为750万元,王找张某、潘作为名义借款人,A公司也知情。
2020年11月11日,A公司与王某、张某、潘某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借给王某、张某、潘某750万、600万、550万。同日,王用其私刻的乙公司印章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上述19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王以做生意的名义向丙公司借用丙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并以其私刻的丙公司公章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丙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为上述1900万元的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三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实际向王、张、潘发放了相应的借款,共计1900万元。张某、潘某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将款项全部交给王某,大部分被王某用于借新还旧,部分被王某赌博挥霍。
2021年4月,B公司、C公司向公安报案,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4月,法院判决王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与A公司的三份借款合同均被列入侵占罪,但A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故甲公司以借款未还为由,将名义借款人张某、潘某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甲公司主张:张作为名义借款人,应根据相应的借款合同承担还款责任,乙公司、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人张辩称: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因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其从A公司收到的资金全部交付给王。原告也知道王是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丙公司辩称:不认可甲公司与被告张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认可涉案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两份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均为王私章伪造,公司对外担保尚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应属无效,他们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以他人名义贷款,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需要区分出借人是否知情。如果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但仍与其合谋以他人名义借款,则属于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虚假串通行为。名义借款行为属于变相行为,应当无效,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出借人不知道所借借款的事实,属于名义借款人间接代理的情形,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变相行为的无效必然导致为变相行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应地,B公司、C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提供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是判断担保合同效力的标准,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A公司作为债权人,是专业的贷款公司,具有审核能力。其既未审查王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持有丙公司的房产证的情况,也未审查王是否有丙公司出具的抵押手续,更未审查该公司是否出具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故难以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应认定其有重大过错。
借名贷款模糊了真实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干扰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实际借款人试图通过“借名”逃避合同,名义借款人却因为是合同主体而无法逃避“还债”的后果。
来源:深思
本文标签: 银行债务纠纷什么意思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水煮鱼皇后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杯酒敬英雄
2022-03-11 12:29:22 回复
020年11月11日,A公司与王某、张某、潘某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借给王某、张某、潘某750万、600万、550万。同日,王用其私刻的乙公司印章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
潇洒先生
2022-03-11 19:09:15 回复
责任。被告人张辩称: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因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其从A公司收到的资金全部交付给王。原告也知道王是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乙公司、丙公司辩称:不认可甲公司与被告张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认可涉案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两份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均为王私章伪造,公司对外担保尚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担
白马扬沙
2022-03-11 16:09:30 回复
可以选择向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变相行为的无效必然导致为变相行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应地,B公司、C公司无需承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