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6 | 评论:1
该报高级记者林平
编者按: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论文注意到,前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执行错误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以债权标的金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债权受让人支付的对价为限。
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一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债权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对于保护债权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债权具有重要价值。
在杨立新看来,学界对债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判断不一,在法律适用上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他看来,与执行相关的司法赔偿解释首先确认了侵害债权责任的现实性和确定性,不仅确立了错误执行债权的司法赔偿责任标准,而且对民事审判解决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引领作用。
以下是对杨立新教授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及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2月8日颁布,3月1日实施,这是执行领域的一件大事。
作为民法专家,我对该司法解释的两条最感兴趣:一是第三条规定:“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其基于该债权申请赔偿的权利随之转让,但根据债权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这进一步丰富了债权转让的规则,也适用于赔偿。二是第十七条规定:“因执行错误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以债权标的金额为限。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支付的对价为限。”这对于保护债权,尤其是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对后者在民法实体法中的价值作了简要评述。
债权是不是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其实答案就在《民法典》第1164条“民事权益”的范围内。既然债权是“民事权益”的内容,当然是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民法典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七类民事权利,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既然这些权益都是民事权益,当然在第1164条规定的范围内,债权就是民事权益,不可能超出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但在《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理解中,有一种说法是侵权责任保护债权,债权不在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侵害债权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这种观点不仅在部分学者中存在,在适用法律的法官中也有很大市场,甚至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债权的异议是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主要理由,即债权应受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保护,而不应受侵权责任的保护。
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混淆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保护债权的分工。违约责任保护债权。重点是如果债务人违反债务,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当第三人侵害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来保护自己,只能诉诸侵权责任,要求侵害其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使其被侵害的债权得到救济,债权得到保护。这里的责任划分是如此清晰明确。但众说纷纭,导致对债权是否为侵权责任保护的对象产生了雾里看花,分不清是非。
《司法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实施的重要价值在于,首次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确认债权为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廓清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迷雾,确认了债权为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正确解释了民法典第1164条的内涵。
也就是说,错误执行行为侵害债权,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采取错误执行行为,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造成被执行人的债权损害。对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债权的受让人应当获得赔偿,并有权请求赔偿。
因此,侵害债权是侵权行为,但侵害债权的行为人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也是侵权责任,证明债权也有赖于侵权责任保护的法理。
《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债权的司法责任。这与原《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民法典》第1165条也规定了“民事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对《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是否包括债权的理解,与《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的理解是一样的,存在不同意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债权是否为侵权客体的不同看法也是如此。可见,这两个问题的性质是一样的。
在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债权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文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执行中涉及的司法赔偿解释率先做出明确规定,确认在执行程序中, 因错误行使债权造成债权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它首次确认了债权侵权责任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不仅确立了债权执行错误司法赔偿责任的标准,而且对民事审判解决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具有引领作用,甚至对后者具有更为重大的参考价值。
在我看来,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在侵权责任保护的权利清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其立法本意并不是否定侵权责任对债权的保护,而是为了避免出现侵权责任保护债权的误解。但引起了争议,即债权是否为侵权责任保护的对象存在不同意见。在赔偿问题上,也造成了冲击,以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因错误执行而受到损害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和争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其他投资权。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赔偿领域,这些民事权益都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
因此,债权纳入《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权利”范围是毫无疑问的。《解释》关于执行司法赔偿的第十七条规定,侵害债权的司法赔偿责任执行错误,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消除了不必要的争论,统一了意见。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参照第17条关于司法赔偿解释的规定,确认《民法典》第1164条应当如此解释。
所以我特别欣赏这个解释对赔偿责任保护债权和债权的规定。其重要价值之一是正确理解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债权,债权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民法实体法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参考。
(原标题:《司法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保护债权的重要价值)
编辑:钟图片编辑:申克
校对: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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