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3
[简介]
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借款导致配偶莫名其妙负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可以说,人在家里坐着,“债”从天而降,却在明知没有借到钱的情况下,作为被告被起诉。其实这来源于一条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借贷行为,也往往与家庭有关,但需要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1。联署借据或事后追认债务
无论是共同签署借条,还是事后追认债务,核心都在于对借款事实的了解和夫妻双方意志的一致表达。
事后债务认定的情况有很多,比如配偶已经支付了部分债务,将借款打入配偶银行账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后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需求负债
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但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首先,有八类。请参考统计局列出的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八大类,即食品、烟酒、衣着、居住、日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
第二,等同标准。家庭生活的范围应该和家庭生活的状态大致相当。同时,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职业、资产、收入等状况。,以及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他们应该加以鉴别。
第三,必要性标准。家庭生活的日常需求是家庭的日常必要消费,即刚需消费而非奢靡消费,如衣食住行、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志所表示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生活消费的多样化,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已不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这些支出以夫妻共同消费为主,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利益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
比如夫妻一方因为一起旅游欠的债,夫妻一方因为公司运营欠的债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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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拓东友
本文标签: 夫妻共有纠纷是什么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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