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假借名义买房,还清贷款后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建安和杨燕华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09322号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荣华、杨艳华已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支付了银行贷款,争议房屋一直由李荣华、杨艳华使用,并有李荣华、杨艳华作为委托人与王建安、李悝作为委托人共同签署的《声明》可以证实李荣华、杨艳华、王建安、李悝由李荣华、杨艳华出资。尽管王建安声称“解释”是被胁迫签署的,但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说明》虽未明确时间,且双方对《说明》的形成时间各有说法,但双方均已对《说明》所述事实签字认可。因此,可以证明存在李荣华、杨艳华出资购买王建安名下房屋的合同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李荣华和杨燕华没有资格在北京买房。但购房合同的签订、付款和贷款都是在国务院和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形成的,并没有以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为借口的形式购房。故李荣华、杨艳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建安关于其支付装修取暖费的上诉意见与房屋权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可以另行主张。
因争议房屋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李荣华、杨艳华应清偿抵押贷款消灭抵押权,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李荣华、杨艳华自行支付。
1.北京市房山区XXX号楼3层1-302室,归杨艳华、李荣华所有。
二。在杨艳华、李荣华还清抵押贷款并消灭抵押权后七日内,王建安、李悝协助杨艳华、李荣华将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XX号楼3层1-302室的房屋转让给杨艳华、李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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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诡秘之人
2022-03-11 17:23:57 回复
争议房屋一直由李荣华、杨艳华使用,并有李荣华、杨艳华作为委托人与王建安、李悝作为委托人共同签署的《声明》可以证实李荣华、杨艳华、王建安、李悝由李荣华、杨艳华出资。尽管王建安声称“解释”是被胁迫签署的,但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说明
山村傻根
2022-03-11 12:20:06 回复
式购房。故李荣华、杨艳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建安关于其支付装修取暖费的上诉意见与房屋权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可以另行主张。因争议房屋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李荣华、杨艳华应清偿抵押贷款消灭抵押权,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李荣华、杨艳华自行支付。
拂袖清风
2022-03-11 14:40:48 回复
关于其支付装修取暖费的上诉意见与房屋权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可以另行主张。因争议房屋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李荣华、杨艳华应清偿抵押贷款消灭抵押权,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李荣华、杨艳华自行支付。判
山高水長
2022-03-11 09:49:33 回复
,可以另行主张。因争议房屋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李荣华、杨艳华应清偿抵押贷款消灭抵押权,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李荣华、杨艳华自行支付。判决结果:1.北京市房山区XXX号楼3层1-302室,归杨艳华、李荣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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