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3
[案例]
史某等人受某炼油化工厂委托,从长沙火车东站某油厂将一批柴油、黄泥混合物运至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因装载措施不当,在沿S207从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前往浯口镇途中,石某车上装载的大量油性物质沿途洒出,导致路面湿滑,后李某春。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不得遗洒、抛撒装载物”的规定所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春不负事故责任。施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春为此将石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石某对超出部分负责赔偿。
[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石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石某本人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公共道路妨碍责任纠纷,由石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公共道路上妨碍交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留妨碍交通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就是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堆放、倾倒、抛撒的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争议强调的是物对人的损害,责任由导致物的来源的主体承担。发生在实施堆放、倾倒、抛撒的人与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人之间的纠纷。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纠纷原起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1年4月1日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强调,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与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br/]3。本案中,李某春驾驶的摩托车因路面湿滑发生侧翻。虽然是交通事故,但损害结果是史某将油性物质洒在道路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不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该纠纷发生在泼洒油性物质的石某与人身伤害人李某春之间,完全符合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所以然而,石某的车辆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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