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为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工作取得的成绩,现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肖某驾驶车辆,时速40.9公里。当刘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在他前面时,他驾驶着同一方向和同一条道路。肖某车辆左侧与刘某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之子张,1982年3月出生,智力残疾三级。刘某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刘某生前以捡废品为生,刘某父母已去世,刘某丈夫也于2020年11月去世,刘某儿子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刘的儿子张是否应当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张虽成年,但智力残疾三级,2021年1月取得残疾证。根据民政部《贫困人口认定办法》第五条,一、二、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故张某为无劳动能力人,需由其母亲刘抚养。现在张某的父母在一个月内相继去世,张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张某的妻子是四级智力残疾,也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将张纳入家眷范围,并考虑刘的年龄来计算家眷年限。一审法院认定张的赡养期为13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赔偿数额。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入被扶养人范围的子女应仅限于未成年人,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方可主张扶养费。根据定型化赔偿理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点应为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死亡之时。张某智力虽有损伤,但其母亲刘死亡时未取得智力三级伤残证书,由此产生是否属于被抚养人的法律问题。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张某的生活环境、智力受损程度、受教育程度,确认张某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其相应生活费。本案判决立足于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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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江湖浪子
2022-03-11 09:01:57 回复
年11月去世,刘某儿子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刘的儿子张是否应当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张虽成年,但智力残疾三级,2021年1月取得残疾证。根据民政部《贫困人口认定办法》第五条,一、二、三级残疾的智力、精
猖狂浪子
2022-03-11 08:39:38 回复
月内相继去世,张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张某的妻子是四级智力残疾,也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将张纳入家眷范围,并考虑刘的年龄来计算家眷年限。一审法院认定张的赡养期为13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赔偿数额。上诉后,二审
油腻渣男
2022-03-11 16:45:38 回复
的焦点是死者刘的儿子张是否应当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张虽成年,但智力残疾三级,2021年1月取得残疾证。根据民政部《贫困人口认定办法》第五条,一、二、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故张某为无劳动能力人,需由其母亲刘抚养。现在张某的父母在一个月内相继去世,张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张某的妻子
穿越火线
2022-03-11 13:06:37 回复
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张某的生活环境、智力受损程度、受教育程度,确认张某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其相应生活费。本案判决立足于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季风
2022-03-11 09:30:23 回复
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张某的生活环境、智力受损程度、受教育程度,确认张某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其相应生活费。本案判决立足于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实现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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