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2
电动车起火,撞死电动车...电动车引发的事故频频见诸报端,但事实上,法律早已明令禁止电动车违规停车、飞线充电、电动车入户。电动汽车制造商、经理、业主、住宅物业...谁应该承担责任?电动车起火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会受到处罚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电动车隐患如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一一给出了解答。
电动汽车用户和车主是第一责任人
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家停放电动车的店铺发生火灾,烧毁了隔壁仓库及仓库的存货,导致仓库无法经营,停业两个月,损失巨大。
对此,法院判决发生火灾的商店赔偿隔壁仓库实际经营者王先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75万余元,鉴定费用2万余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商店经营者应当能够预见到电动车电池充电引起的建筑物火灾,但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对火灾承担全部责任。
有时候一场事故会牵扯到很多人。
比如2019年,一栋居民楼一楼通道里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冒出大量黑烟。租住在三楼的郑先生从通往四楼走廊的窗户跳下逃生,身体多处受伤。送医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郑先生提起诉讼,将房东、二房东以及出租房屋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分担自己的损失。
对于责任,几方互相推诿,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车主陶说,事发时他回老家,走之前拔掉了电动车的电源。他停车的地方也是经过房管朱同意的。如果他要承担责任,朱也要承担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也认为涉案建筑已出租给朱,在租赁期间有义务做好消防等工作。如果出了事故,朱应该负责。
朱辩称,事发时,楼道口一楼电动车起火,对楼上住户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程度;火灾发生后,大家不到十分钟就把火扑灭了,其他居民安全下楼。可见,火灾事故与郑先生跳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涉案出租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车主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资质证明等。,而未能对自己的商品尽到管理责任。电动车的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所有人应当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当时的火灾未能合理评估,跳楼逃生违反了其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判决电动车车主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二房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下,责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启动火灾损失罪、火灾事故罪等刑事法规。
本市法院审理过一起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2011年以来,周在通州区宋庄镇某自建二层小楼租住19套房屋。整栋楼只有一个出口,但周仍长期让刘等租户私自拉电线,在院内楼梯口给电动车充电。2019年8月8日19时许,刘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在一楼楼梯口给电动车充好电,然后回房休息。次日凌晨1时40分许,电动车电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在发现火灾后,刘带着他的女儿和另一个女孩逃离,在此期间,三人都被烧伤。周得知消息后,立即叫儿子赶到现场,将两名租户救出,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当场被烧死。刘本人被严重烧伤至二度,其他5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
案发后,周赔偿多名伤者医疗费共计54万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刘被公诉至法院,二人均自愿认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在将其存在消防通道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多人使用过程中,疏于对承租人安全用电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财产损失,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刘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其行为也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周某在火灾发生后扑救及时、积极,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且刘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救助他人,本人及女儿均被烧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这场火灾不是由他直接引起的。刘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缓刑,也应改判缓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电动车起火的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后果。火灾损失罪有明确的问责标准,以下情形需要立案: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十多户人家的房子等基本生活物资被烧毁等。
除了火灾损失罪,还有火灾事故罪。比如8月27日,大连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灾。经查明,起火原因为电动平衡车充电器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引燃周围木质衣柜等可燃物所致。证据线索显示,鉴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消防法规,长期拒不整改隐患,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袁某因涉嫌火灾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被刑事拘留。
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车位,并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未尽到上述管理责任的,物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官说。
之前的一个案例,某小区停在楼门口的电动车自燃。火灾发生时,该单元门口停放着11辆电动车和1辆摩托车,引发居民楼起火,造成居民何先生及其女儿严重烧伤。何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根据起火原因,火灾系电动车内部电路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据此,法院认定电动车车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车位,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确实存在小区内车辆停放混乱等缺陷,留下了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不代表你不想管,只是你不想和业主发生冲突”——这是物业代理打官司时常说的一句话。
法官还举了一个关于“疏于物业管理”现象的实际案例。
有一次物业保安在单位门口清理电动车的过程中与车主发生争吵。争吵后,业主猝死,业主家属要求物业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对占用楼门口公共通道的电动车进行规范清洗,属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保安不存在暴力拖拽电动车、言语攻击、态度恶劣的行为,故产权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在行使正常管理权、制止违法行为时,违法人本人受到损害,物业服务部门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官说得很清楚。
法官进一步提醒,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物业和主管单位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管理单位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此外,法官还指出,如果因产品质量发生火灾,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全链条整治根除电动车安全事故顽疾
“只有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运用全链条监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才能遏制不断发生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对此,法官建议:首先,统一评判尺度,引领社会治理。过去的经验表明,对于长期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专门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比如酒驾、高空抛物问题等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借鉴。
其次是源头监管,加强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质量管理,控制电动车改装超标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对擅自改装电动车的维修机构予以严厉取缔。
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
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和公共服务并行,满足群众对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停车区域和安装固定充电空间是减少电动汽车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目前一些小区虽然设置了充电位,却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和充电费。“如何平衡市场服务的积极性和用户自觉守法的主动性,也考验着社区治理的软实力。”
本文标签: 轿车和两轮电车相撞责任离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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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公子
2022-03-11 14:52:17 回复
此期间,三人都被烧伤。周得知消息后,立即叫儿子赶到现场,将两名租户救出,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当场被烧死。刘本人被严重烧伤至二度,其他5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案发后,周赔偿多名伤者医疗费共计54万余元。因
八月长安果
2022-03-11 14:06:41 回复
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对此,法官建议:首先,统一评判尺度,引领社会治理。过去的经验表明,对于长期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专门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比如酒驾、高空抛物问题等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次是源头监管,加强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质量管理,控制电动车改装超标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
余生愛浪
2022-03-11 18:44:34 回复
侦查,现已被刑事拘留。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车位,并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未尽到上述管理责任的,物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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