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8 | 评论:2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郭烨川观新闻记者陈松
如果机动车因违反交通法规与无牌照电动车相撞,该怪谁?自贡市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我们来看看交警是如何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判定机动车驾驶人和电瓶车驾驶人的责任的。
10月13日,记者从自贡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10月3日14时许,一辆车牌号为川ARD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自贡市富顺县吉祥路人民医院出口路段掉头时,车身右侧与李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规章制度。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规章制度。当事人明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负次要责任。
提示:交警可以安全驾驶,安全出行;遵纪守法,走自己的路。
视频由自贡交警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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