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0 | 评论:1
作者:董力编辑:张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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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婚姻家庭杂志(ID: hunyinyujiating 99)
今天是第五个宪法日,也将举办首届“宪法宣传周”。尊重、遵守、维护和适用宪法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这个星期,年轻的已婚夫妇将每天推出一个婚姻法法庭,让更多的女性了解法律,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嫁家庭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大多数离婚纠纷来说,如何分割房子是夫妻财产分割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
01
案例1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
婚后,东丈和李婉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李婉多次提出离婚,但东丈始终不同意。激烈争吵后,东丈提出条件“李婉同意离婚,前提是承诺夫妻所有的房子全部归他所有,不给予经济补偿”。李婉一怒之下答应了东丈的条件,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后来在亲戚朋友的建议下,我意识到“条件不合理”,于是要求东丈重新签离婚协议,平分房子。但东丈以“原离婚协议生效”为由拒绝变更,李婉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分房屋。
不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生效吗?
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常见的民事合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以登记离婚或者同意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协议,且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财产。
从这个角度来看,东丈与李婉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故离婚协议不具有效力,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
02
情况2
房改和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
赵和已经结婚40多年了,他们已经争吵了几十年。以前他们工作太忙,又要照顾孩子,根本谈不上离婚。现在,两个退休在家的人,在一次次吵架后决定离婚,却因为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
原来,婚后他们住在赵婚前以个人名义租住的单位分配的一套两居室公房里。上世纪90年代,实行房改政策,赵以成本价购买了公房,并将其改造成拥有自己产权的私房。赵认为,该房屋应属于他个人财产,与无关。但刘小萍不同意,认为购房时是两人以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屋不仅折算了赵的18年工龄,也折算了其本人的16年工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小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和分割房屋。
房改是指城镇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购买的单位公房虽为婚前个人承租,但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赵名下,该房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03
情景3
离婚纠纷中继承财产的分割
在董莹莹和傅小军结婚期间,董莹莹的父亲患了癌症。考虑到付晓军平时工作不认真,小两口感情有裂痕,董莹莹父亲在去世前,只是想把有自己产权的房子留给女儿一个人。为了防止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他特别立了遗嘱:我拥有某小区某门牌号的房子,属于我女儿董莹莹。
董父亲去世后,付小军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董莹莹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傅小军的诉讼请求。
董莺莺不明白,这到底是为什么?
原来问题其实出在东府遗嘱里的漏字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个“例外”规则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所以,只要董父在遗嘱后加上“此房产为我女儿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傅小军就不可能浑水摸鱼。
04
案例4
离婚纠纷中赠与房屋的法律效力
贾尼斯年轻漂亮。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他遇到了单身汉刘波,然后刘波开始疯狂追求贾尼斯。刘波名下有两套房,价值不菲。为了赢得美人芳心,他答应贾妮斯,婚后会签书面协议,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她。手里拿着这份协议,贾尼斯认为他的鸭子跑不掉了。
婚后因为年龄差距巨大等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有明显分歧。贾尼斯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根据与刘波签订的财产协议,请求判决刘波捐赠的一套商品房归自己所有,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波认为,房屋赠与贾尼斯是因为她是他的妻子,但现在两人都已协议离婚,贾尼斯不再是他的妻子,有权解除赠与合同,且房产证之前并未变更到女方名下,故不同意按约定将房屋赠与贾尼斯。
但是既然双方都在协议上白纸黑字签了字,而且都是自愿的,刘灿博反悔了吗?
答案是: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男方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财产变更前赠与人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内容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你什么意思?只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是不靠谱的,你得让赠与真正到达你的手中。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东西是白给你的,捐赠人可以说不算,有权反悔取消。赠送的东西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包、项链等。他把它们给了你,转到你手里,捐赠者不会回来了。但是在赠与不动产的时候,比如房屋,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度,没有产权转移登记,房产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你。即使你实际管理你的住所,他也可以反悔取消。“不看广告,看疗效”,所以,最终,贾尼丝认为鸭子还在飞,法院驳回了贾尼丝要求刘波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
05
案例5
离婚诉讼中违法房屋的处理
徐斌和朱圆圆上世纪80年代结婚,买了一套带院子的私人平房。孩子长大后,他们想结婚。由于客厅空狭窄,夫妻二人向房管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未获得批准,夫妻二人私自搭建了两处房屋。
徐彬出轨后,朱圆圆起诉离婚,徐彬同意离婚。夫妻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双方均同意将有产权的房屋过户给儿子,并要求分割双方私自合建的两套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如何处理违章房屋的呢?
答案是:违章建筑不合法,离婚不适合判断权属,只适合双方使用。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不能经房管部门登记的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权属有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确认房屋权属并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不宜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故法院未支持徐斌、朱元元分割违法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鉴于已有自有房屋的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余两套房屋分别由徐斌、朱媛媛使用。本着照顾女性,无过错方的原则,大一点的房子归朱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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