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边肖/曾庆红律师
一、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费用的理解
(1)盗窃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大量财物,即根据经济目的使用和处分财物,包括个人使用、出售、出租、转让等行为,以谋取经济利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行为人犯有盗窃罪
盗窃是以非暴力强制手段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3。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或入室盗窃,使用凶器盗窃或扒窃。
(一)江西省“数额较大”起点标准一般为1500元,特殊情况减半。详见《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省的标准也不一样。
两年内?Theft超过三次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⑶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供他人家庭生活而进行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包括封闭的院落、家庭生活用的出租房、牧民用的帐篷、渔民用的渔船等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在营业时间内,生活和商业融为一体的场所一般不被视为“住户”。
⑶携带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⑸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二)对罪行含义的分析
1。盗窃对象
必须由他人占有(控制)的财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东西。盗刷信用卡并使用也构成盗窃罪。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使用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牟利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发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QQ号、域名、比特币、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盗窃罪成立。简而言之,被盗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2。“使用”盗窃
以非法使用为目的,未经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许可,盗窃他人财物,使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失去特定价值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比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以练车、游乐为目的盗窃机动车,随意丢弃,造成丢失的,以盗窃罪论处。
(三)盗窃的开始和完成标准
1。开始
只有当盗窃行为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紧急危险时,才开始盗窃。扒窃时,行为人的手或工具应触及受害人实际放钱包或现金的口袋外侧。入侵无人看守的仓库或无人居住的住户住宅时,入侵开始;如果楼里有人,就从进楼找物业开始。
2。已完成
犯罪人只有控制了财物,盗窃行为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控制论。但当被害人失去对事物的控制时,应认为罪犯具有控制力。
三。防御思想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和赔偿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是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未参加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3)这是被害人的谅解;(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并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3.原则上,对轻微犯罪应从宽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不超过3次的。盗窃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还赃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一是聋哑人或者盲人;第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的;第三,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4.如果已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人企图偷窃或停止偷窃,则不视为犯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一个人错把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发现后及时归还,不属于盗窃罪。
6.盗窃事实的认定主要是证据审查。审查赃物及其数量,是否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特别是涉及价格认证时,根据鉴定意见审查质证。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普通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政发[2021]21号)
(十一)盗窃
1.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对达到起点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三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大于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数额不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加重处罚数额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倍以下;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及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赣高发[2017]108号
(6)盗窃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较大起点[1500元],两年内三次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五万元】的巨额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特别巨大起点[4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一)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3)盗窃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的有期徒刑。
(四)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分别增加刑期一个月至三个月。
(五)其他领域增加处罚金额的案件。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以此确定了量刑的起点。盗窃次数达到两次以上,或者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每增加一次,基准刑可以增加3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定罪条件,或者不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可以增加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基准刑可以增加10%以下;但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100%:
(1)组织和控制轻微盗窃
(2)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地发生的盗窃行为。;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的财物,或者盗窃住院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的。
(四)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五)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基准刑可以提高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故意毁坏其他财物以掩盖犯罪或者报复的,基准刑可以提高30%左右。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并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准刑减少20%-50%。
7.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8.因医疗急需或者生活所迫造成盗窃的,基准刑可以减少20%以下。
五、亲子管理案例
1.抢劫变成盗窃,13年刑期减为2年。
2.在提供按摩服务过程中实施盗窃,不属于多次盗窃,无罪释放。
3.六次盗窃价值47000元的包包,认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4.抄表员变线偷万元,检察院认为罪名存疑,不起诉。
5.为涉案13万元盗窃案辩护,扣除鉴定意见,当事人获刑三年八个月。
6.五个人偷CD机,赃物和购物凭证不翼而飞。价格如何确定?
7.少年盗窃村民现金3万余元,律师有效辩护并获缓刑
注:以上案例全文可通过网络搜索。
边肖/曾庆红律师
2020年2月26日首次修改。
2021年10月15日第二次修订
本文标签: 盗窃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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