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2
作者:石广东个人微信官方账号:法
专家的法律意见历来争议较大,尤其是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当事人更愿意信任法律背景较强的知名法律专家,从而不惜重金获得一份对一方有利的专家法律意见。
对专家法律意见的态度
作为公诉人,我接触到的专家法律意见,大多是受辩方委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带着结论提交给法庭的。
作为法律人,如果法律人一定要分等级的话,法律专家无疑是法律人中理论素质最高的阶层。
亮名至少是博士级别,书籍或教材通常是办案人员必备的书籍。许多人直接参与立法,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方面,这些让我等晚辈顶礼膜拜的大咖们共同做出的法律意见书,对每一个办案人都不敢懈怠。
另一方面,当我们知道这些专家是由当事人支付报酬,对具体案件做出几页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我们就会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去暗暗揣测专家的中立立场。
这种法律意见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或者说是一种言论自由,或者说是一种与自己职业交换价值的劳动关系的体现。
当我第一次听到各位大咖的名字时,我更愿意把专家们当成自己的老师,抱着学习的态度对法律意见书进行逐字逐句的研究和思考。
后来我渐渐习惯了法律意见书的统一范式,旗帜鲜明的结论性观点让我质疑专家的权威性,就像当事人总是不信任司法机关一样。
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1。利益驱动的偏见。
这是专家意见最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一个专家的市场价格大概在5万到10万甚至几十万。当然,没有人愿意花钱请别人证明自己是罪人。
通常会在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显著位置标注免责条款,即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出具意见书。
因此,依靠当事人倾向性意见的证据,指望专家对案件做出整体评价,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委托材料是片面的,辩方收集的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无法保证,因此所作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另外,这些法律意见书末尾的学者签名,有些好像是视觉感的“童体”,让我怀疑这个笔迹是不是正宗的专家。
2。个人学术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相互排斥。
在司法公信力和专家个人学术权威之间,当事人更愿意将信任转向法律专家。这种选择也是我们司法公信力下降导致的普通大众的情感缺失。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高质量的信息学越来越重要,法律细分某一领域专家的意见更是弥足珍贵。
在一定程度上,舆论对热点事件的走向往往在于某些观点的快速发酵。比如,自辩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潮水般涌入,专家基于自身立场做出回应,受到社会好评。
当然,也有专家因为不认同舆论的观点而被口水淹没。在这股舆论浪潮中,个人学术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良性发展也可以相互促进。
当专家学者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时,他们往往会考虑到公共利益,专业意见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如果专家意见成为民意的载体,这样的优势其实是非常有利于我们司法民主的进步的。
但另一方面,当专家接受有偿委托时,其意见并不能保证100%的公共利益,甚至可能对个人产生不利影响。
3。专家联合签名的责任。
一般来说,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只有一个结论性意见,代表专家的一致意见。这本身就值得怀疑,至少要列出每个专家的意见。
虽然有专家通过某大学疑难案例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在文末都一一署名。这种责任更像是分担风险。
通过网络发现某高校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属于非编制科研机构,更像是一个民间组织。也许真的出了问题,对整个大学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专家的选择是随意的,往往是按照大牌水平,并不关心其研究领域。
在一些法律意见中,既有刑事诉讼法专家,也有刑法专家。但在专家意见中,只有“不构成犯罪”一个结论,比较粗糙。
审查专家法律意见
1。仅供参考。
在回复专家意见时,官方的回应是“专家意见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仅供参考”。
说到法律意见书的诉讼地位,还是比较尴尬,既没有证据,也没有辩护意见。
从提交程序来看,往往是作为新的证据由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从性质上看,更倾向于一种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庭审中慷慨激昂地宣读完这一意见后,如果只回复“仅供参考”,在庭审中会非常被动,尤其是在旁听人员较多的情况下。
所以对于专家意见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辩证思维。
优秀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参考思路,为从全局角度解决问题提供指导。
这些意见不应该是消极的态度,甚至是积极的态度去接受和学习。
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完全可以脱去专家学者的外衣光环,可能从另一个角度看到更大的思维格局。
很多意见对办案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至少可以弥补法律和学术上的不足。
辩证思维有助于真理越来越清晰。很多时候,我们不需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性质,而是总结思考给出这种意见的论证过程和思路。
3。专家是“隐形”的。
有学者提出,专家只有免费发表意见,才能保持中立。相比较而言,我认为专家的职业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
只有在程序启动中完善第三方介入,委托人不与法律专家直接接触,专家随机匹配更为妥当。
就像司法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一样,对于有异议的鉴定,鉴定人会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对这些鉴定意见进行再次鉴定,并通过内部程序提出意见,以加强对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内心确认。
这次二次鉴定的全过程都有记录,但不会向社会公开,也不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这也是对鉴定专家的保护。
另外,鉴定专家的责任目前是免责的。一纸文件不足以作为问责的证据,可以考虑对论证过程进行陈述记录,以加强文本的效力。演示过程可以有影像资料支持,但可以不公开,但办案人员要公开。
或许更多的在于自律,责任在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专家法律意见书等于专家的个人学术权威。面对大众的信任和尊重,大家很难接受赤裸裸的与金钱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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