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民事责任按责任主体可分为个别责任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按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部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照份额责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部分责任又称分割责任,即每个部分责任人分割同一民事责任,各自承担一定份额。
民法典除了规定了分担责任的基本特征外,还规定了各种分担责任。本条目对民法典中规定的份额责任进行了总结和细化,并附上相关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代码条款和实用点☆
1.第一百七十七条【分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分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物可以分割,各债权人按份额享有债权的,为按份额享有的债权;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标的物可以分割,各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难以按份额确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份额的,应当视为份额相同。
实务要点:为了确定按份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应综合考虑各民事主体的过错程度、未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第177条作为总则,一般阐明了按份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七条作为合同编制通则的规定,明确区分了“按份主张”和“按份承担债务”,同时明确了难以确定的份额视为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517条的规定,股份债务不仅适用于合同债务,也适用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债务。
2.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能行使对出卖人的请求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缺陷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请求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实务要点:第743条规定了出租人妨害债权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助索赔义务和租赁物质量缺陷通知义务,是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承担的附随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通知”应当理解为出租人应当将其知道的可能对合同的履行和承租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适当地通知出租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协助”的内容,应当根据涉案融资租赁的特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帮助寻找出卖人;二是帮助提供证据;第三,诉讼过程中的协助义务。
3.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用要点:第793条是民法典编纂中的新条文。第三款规定了无效施工合同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对于不合格工程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承包商的过错,也可能是发包人的过错。因此应区分原因,由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4.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第1169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侵权事实上不存在过错,所以教唆、帮助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段后半段的监护人责任对应的是监护制度。监护人未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理解,请参照《监护人职责通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是指监护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同等的责任。应当结合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在危害行为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作用,综合认定过错范围。
5.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
实用要点:第1172条规定了单独侵权中的份额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二)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3)每一项侵权行为都符合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
上述第一、二要件与第1171条连带责任中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和“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含义相同。与第1171条不同,该条并未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可以说,第1171条要求所有行为人承担更为严厉的连带责任,正是基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分两个层次确定每个行为者的责任:一是可以确定责任大小,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二是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均等。在处理几个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要分析是否符合第1168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是,分析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仍不符合,再分析本条规定是否适用。
6.第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s2/】实务要点:【/s2/】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委托监护,不是民法典自然人监护一节明确规定的监护类型,而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为委托人处理监护事务,许多学者将其视为合同关系。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7.第1191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用要点: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与原《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同,值得注意。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分配有约定的,应当尊重该约定,不能因约定内容与本款规定不同而认定该约定无效。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协议当然有效。
8.第1192条第1款【个人劳动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劳动关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服务提供者因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服务接受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提供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服务方因服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承揽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本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s2/】实务要点:【/s2/】第1192条第1款规定,劳动关系中服务方受损害的,受方与提供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中接受劳务的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员工之间因工作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当劳动关系中的损害是由个人造成时,第1192条不适用于第1193条中的合同关系引起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物是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物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9.第1209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用要点:第1209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管理人、借款人,还包括机动车质押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修理人、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所有人的责任。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如果车主在没有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将制动装置有故障的机动车借给用户,用户在行驶中会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负全责。其次,每个人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是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律角度来说,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存在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因车主的过错和使用者的驾驶行为共同导致第三人受损,车主也将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10.第1212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机动车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用要点:第1212条规定了但书,且仅限于本章规定(即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实上,该但书只指出一种情况,即盗窃和抢劫机动车辆案件中的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第一款规定“小偷、抢劫犯、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由小偷、抢劫犯、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在擅自驾驶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了适当管理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的相关当事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无权驾驶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随意丢弃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定为保管车辆存在过错。当事故发生时,你要比陌生人擅自开车承担更多的责任。
11.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撒布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撒布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扫、保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用要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堆放、倾倒、抛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还包括未尽到清扫、保护、警示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未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规定为补充责任,即公共道路管理人在堆放、倾倒、抛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和管理人同时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人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1. 赵某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案件要点:消防安全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般不具备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涉案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几种行为紧密结合,导致了这场火灾。侵权行为与损害原因依次为不重合。责任人均对火灾有重大过失,但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不主动损害受害者权益,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协助预防、制止或者救助安全事故和隐患。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职业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应当在其可以预见和预防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案件要点:环境污染案中,数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与侵权故意没有联系。虽然无法详细区分每种污染物的数量和污染范围,但仅凭两个污染源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注:现为《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每个行为人应当根据原因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案件要点: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各异。普阳公司因第三人杨某文芳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盐井村1组以普阳公司、杨某芳为被告同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了诉讼,并依法认定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污染者应当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因杨某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盐井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杨某的过错行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丁某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案件要点:车辆通过付费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是指路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义务及时检查和清除障碍,以确保驾驶员和乘客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和畅通。路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碾压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及时检查、清除障碍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范某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 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案例要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积极地注意其所有或者管理的物的变化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对违反管理、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范某金本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未能顺利通过道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等类似设施。上诉人电信局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单位,在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公路建设相关会议上决定,12米路基范围内的供电、邮电、宽电杆线路分别由供电、邮电、广电部门进行迁移。这种责任划分符合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精神,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公平的法律原则。因此,是否与其管理规范相冲突,都可以作为判决本案的事实依据。且高速公路通车后,电信局明知涉案电杆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应及时移动,但存在危害人民利益的安全隐患,却迟迟不履行义务,无疑是导致范某金死亡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6. 赵某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9号)案件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借给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发生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摘自《民法典实用快速检索手册——词条及典型案例的分类与解读,民法典的理解与运用》。
注:案例君对原文进行了修改,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民法典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梳理总结,重点解读。
●民法典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要点的总结+解释+参考案例
声明:本文来自“走近民法典”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致谢!
编辑:刘玉行
排版:孟祥宇
审计:常陆
本文标签: 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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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妹奶狗
2022-03-11 08:51:22 回复
告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污染者应当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
凶
2022-03-11 17:19:01 回复
任。实用要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堆放、倾倒、抛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还包括未尽到清扫、保护、警示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未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规定为补充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15:37:08 回复
额;二是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均等。在处理几个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要分析是否符合第1168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是,分析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仍不符合,再分析本条规定是否适用。6.第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体面人
2022-03-11 14:52:43 回复
第34条第2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同,值得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分配有约定的,应当尊重该约定,不能因约定内容与本款规定不同而认定该约定无效。因为劳务派遣单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2022-03-11 15:50:04 回复
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案件要点:环境污染案中,数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与侵权故意没有联系。虽然无法详细区分每种污染物的数量和污染范围,但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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