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3 | 评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部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八章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篇文章是关于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典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采用了民事责任独立于民事义务而集中的立法模式,这是对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继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本条对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1)明确民事义务的必要性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违反义务作为责任发生的逻辑前提。这意味着立法采纳了民事责任构成理论中的“义务违反”说,义务违反成为各类民事责任归责的必要条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其他义务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再需要考虑侵权的维度,从而形成了“义务-责任”的统一立法格局。
这既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强化自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和惩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又不影响人们权益的有效保护。
(2)确认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不再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具体责任类型的分配不需要考虑归责原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必然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当然也包括民法典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编纂。
因此,就民事责任构成理论而言,本文对“侵害权益”和“违反义务”的选择只是基于民法典的系统要求。为了统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不会对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构成的法律论证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文遵循严格区分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民法理论。在贯彻这一民法理论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不是某一具体分则下的具体制度,而是存在于该分则的各个部分。即使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分则之一,民事责任仍然具有一般特征。
在侵权责任法独立编纂的体例下,本文实际上分两步抽象了民事责任。第一步,将特别规定中的侵权责任抽象出来,归为侵权责任编。第二步,将民事责任中常见的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问题抽象出来,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
从《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来看,民事责任应当是这部法律的自然内容。民法的各项制度是特定民事关系发展和构建的一套规范,总则的内容是从各种法律关系的共有事项中抽象出来的。
根据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思想,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关系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结合体。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责任是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只有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结合起来,民事义务的履行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民事权利才能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基于以上选择,本文实现了责任法的统一。一是积极规定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其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为模式的责任,控制了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民事责任。,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从而形成了“义务—责任”的立法模式。
与传统大陆法系将损害赔偿责任视为一种债务(义务)不同,遵循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一直实行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的立法模式,体现了立法对民事责任法律属性的回归。
民事义务是一种约束手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应当或不应当做出某种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强制性义务,是由专门的机关认定的,归于责任主体,即违反第一项义务而产生的第二项义务。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属取决于权力的运行,是对责任主体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或剥夺。作为第二种义务,民事责任是第一种义务的转化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是一致的。
但是,民事义务不包含对民事主体的任何强制。当债务人不履行主要义务时,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分配,迫使其承担一定的次要义务。
在起草21世纪的民法典时,我们需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只规定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形式,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民事权益的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所不能替代的,也不应称为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区分责任和债务是民法理论的又一次完善。对债务的责任,个性大于共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侵权责任是对绝对权利的侵害结果,不同于债的相对性。与德国法中的负债相混淆,负债在债编中被规定为一种债。
而把责任当成债务,只关注责任关系和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责任关系的本质。责任的本质是的强制履行,是公权力直接干预的关系,而不是公权力不干预的民事关系。
就合同关系而言,合同生效后,公权力并不首先介入,只有在合同违约且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介入。不仅如此,公民权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意味着赋予当事人权力,促进制裁。所谓相对权利和绝对权利是一样的。合同中的侵权和干预只有在被当事人起诉后才能启动。
(未完待续)
本文标签: 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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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鹤
2022-03-11 12:29:25 回复
个部分。即使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分则之一,民事责任仍然具有一般特征。在侵权责任法独立编纂的体例下,本文实际上分两步抽象了民事责任。第一步,将特别规定中的侵
独闯冒险岛
2022-03-11 11:16:05 回复
是对绝对权利的侵害结果,不同于债的相对性。与德国法中的负债相混淆,负债在债编中被规定为一种债。而把责任当成债务,只关注责任关系和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责任关系
傻乐
2022-03-11 18:04:49 回复
任仍然具有一般特征。在侵权责任法独立编纂的体例下,本文实际上分两步抽象了民事责任。第一步,将特别规定中的侵权责任抽象出来,归为侵权责任编。第二步,将民事责任中常见的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问题抽象出来,规定在民法典总则
想和你同床
2022-03-11 19:01:58 回复
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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