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2
2019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拟由总承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设项目负责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和主持、参与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责任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所有专业的“全覆盖”。
工程质量终身制再次引起了监理行业对自身安全责任的关注和讨论。长期以来,关于监理单位是否承担安全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是否承担过多责任等问题,一直有很多讨论。事实上,结合《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理制度的长期实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符合市场需求的,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责任是必然的。
但近年来,监理的安全责任有过度膨胀的趋势,监理从业者越来越感受到自己无法承担的责任之痛!
第一,监管的安全责任倾向于过度放大,责权利明显不对等。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受到挑战,监理名义上受聘于甲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约束与甲方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施工单位,责任过大与权利有限的矛盾十分突出。
第二,只要发生安全事故,主管就会受到处罚,主管就成了输家。
近年来,每当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都不可避免地要被问责、处罚甚至拘留。而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深厚的人脉和制度漏洞来减轻责任甚至逃避责任,监管一下子成了天然的“背锅人”。
第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监理企业往往缺乏申辩的机会。
说多了也是泪。长期以来,只是因为监督者的安全责任在不断扩大,主管各方、舆论甚至监督者自己都默许了他们的尴尬处境,很难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实在令人尴尬。
目前,中国建筑业规模庞大,在建项目数量居高不下。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安全事故频发。据住建部统计,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死亡840人,同比分别上升6.1%和4.1%。
因此,如果作为五大责任方之一的监理方被社会各界赋予越来越多“难以承受”的安全管理职责,必将对本已不容乐观的工程安全形势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那么主管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监管者要争取现场权威和寻求法律保护,勇于推动相关行业立法的发展;二是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降低建设项目风险和自身安全;三是通过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商业模式实现创新发展。
本文标签: 公司监理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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