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3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41页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侵权责任的认定
——陈某某、张某某劳务作业人员责任案
裁判要旨
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提供劳务的一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后果与过错的具体程度和情节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基本事实
陈某某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22日,被告张某某雇佣原告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唐毅镇拆除大棚,工作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双方协商赔偿费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陈某某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1029.5元;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某某辩称,2020年4月22日,被告在劳务市场招聘钢结构建筑工人,原告不具备操作能力。原告在受雇期间的伤害是真实的。因原告无操作经验,未按操作规范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应当重新计算。被告愿意按照全部损失的60%赔偿原告,并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0200元。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张某某雇佣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唐毅镇对大棚进行拆除,陈某某在拆除大棚过程中不慎坠落,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陈送至镇医院进行复位治疗,后又送至临猗县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复位。最后在临沂商城医院住院12天,共支付住院医药费5278.9元,陈出院后复查916元,共计6194.9元。张某某自付住院费用4600元,陈住院期间由妻子张雪芳照顾。陈某某、张雪芳为农村居民。
判断结果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596.32元。扣除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的4600元后,仍需承担12996.32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解读
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提供劳务的一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73条。服务提供者因服务本身受到损害的,服务接受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赔偿原则和利益风险一致原则。但是,如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也有过错,则应减轻服务接受者的责任。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应当考虑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以及过错的具体程度和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点,服务提供者不应过于苛刻。除非损害是服务提供者故意造成的,否则只能适度减轻而不能免除服务接受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动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指令内容、提供的劳动条件、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劳动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履行劳务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服务提供者因服务给服务接受者造成损害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2条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类推适用的原则,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服务方的受害人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服务方因劳动关系本身遭受损害的,服务方向服务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不同于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前者侧重于雇佣关系内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后者侧重于服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外其他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在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陈某某根据张某某的安排,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其拆除大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张某某与陈某某为雇主、雇员关系。原告陈某某在为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务人员的受害人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陈某因提供劳务而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因果力以及双方过错的具体程度和情节。我们认为陈某某和张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为2:8。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劳动关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服务提供者因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服务接受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提供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服务方因服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服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使服务者遭受损害的,服务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服务者赔偿。从劳务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评委简介
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一级法官,先后荣获个人二等功、临沂市30名优秀法官、临沂市十佳女职工立功、临沂市沂蒙劳动奖等荣誉称号,多次被河东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20年被河东区工会授予“劳动模范创新工作室”,2021年被河东区委授予“百年光辉征程河东楷模”。
一审独任审判员:沈书记员:姚宗芬
编制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沈
批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卢强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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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审计局
编辑:石慧,孙嘉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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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故意侵害罪根据什么法律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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